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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好,我是任職於志光、學儒的郭羿老師

這篇是將同學寄信問我的行政法、憲法、法學緒論等問題,陸續整理成一篇Q&A的型態來回答,

因此本篇的內容是會「持續」更新的,並且標註更新日期,大概兩三天刷新一次~

不論有無上我以上課程的同學,都可以瀏覽看看喔!

這些問題是否也是你的問題呢?

(同學可以CTRL+F來搜尋關鍵字喔!比如說CTRL+F搜尋行政處分)

這篇目的是為了幫助各位學習行政法,所以解說會比較白話,如果有不精確之處,

請多多包涵^_^,最後還是要感謝補習班給我這個機會傳遞知識予同學~

如果你覺得對你有幫助,也可以將下列網址分享給其他同學喔 http://0rz.tw/YjK8s 


準備方法的問題

Q1:上課後要怎麼課後複習呢?

A:課後複習是將老師上課所教的重點再重新整理、記憶的過程,如果不趕快趁還能理解的時候記憶內容,接下來會遇到的困難就是根本不知道題目問什麼,題目才是你們拿到分數的關鍵,不是嘛?比如說行政裁量的種類或是裁量瑕疵的類型?行政處分的意義和要件?管轄權限移轉的類型?

 

我個人認為,複習的重點:

 

第一是要問自己,你上課聽得懂老師在說什麼嗎?如果聽不懂,原因可能老師教太爛,或是你上課分心、恍神,或是這科目真的太複雜,已經超脫你平常生活經驗,對你而言根本就是一個全新的領域。所以先捫心自問,我聽不懂是因為恍神或是根本無心學習,還是老師說什麼我真的無法理解!如果是老師說太快、太深導致學習成果不好,我會建議你「再聽一次老師上課的解說,包含案例」(請善用錄音),因為這個過程等於是再額外花時間,所以務必要求自己專心。

 

再來,如果上課聽得懂,就要把課本的論述再看一次,先從名詞解釋開始,再來才是爭點,看一次不熟,就看第二次。最後,搭配課本後面的選擇題或申論題來練習,選擇題都不會太難,基本上都可以在課本內容找到答案,反覆這個過程,重複的檢驗自己所學,慢慢地就變強了。

 

至於有同學問,我可不可以直接練習題目再來找答案?我會跟你說「你這是在背題目和答案而已」,短期好像有效,但實際上你的程度絕對是「不堪一擊」,如果考試只剩下五個月,用這種方式,我覺得無可厚非,但你還有一年,為什麼要用這種方式呢?就好像我跟你說:「你不會開卡車,那你就直接去開一台卡車,車禍撞死幾個人、撞幾次就會了」,你覺得可行嗎?

 

同學,你有可能來補習班以前,已經很多年沒有念書了,但考試競爭就是一個殘酷的事實,你必須吸收再輸出、吸收再輸出,所以認清這個事實,先心理建設,讓自己有決心贏得這場考試,至於天資什麼的,我只能說我們沒辦法慎選父母,只能靠後天努力了。

 

Q2:選擇題該如何準備?

A:選擇題主要是以法條題為主,這種題型就是在錯誤中學習,也就是寫錯之後再回去閱讀法條,多看幾次就記起來。比較困難的題目是「觀念題型」,這種題型對於準備行政警察的同學比較吃力,常常換個問法你就不會了,主要的原因還是觀念不清楚(其實有時候老師自己看題目也會一時看不懂他要表達什麼)同學們背法條都沒什麼太大問題,但理解法條則問題很大,所以我的建議還是,先嘗試搞懂條文在說什麼,這部分就真的要靠認真上課和閱讀課本。如果同學真的覺得這科很困難,那除了K書之外,就是多練習選擇題考古題,但我敢這樣說,有些同學會有這樣的疑問,「為什麼我已經做完整本題庫了,卻還是考很低分?」同學,這不是在考駕照OK?駕照題庫你寫5次還考很差,不太可能吧 !但這是國家考試耶,國家考試可是每年都有老師出題,混一點考委會抓3-4年前的考古題,認真一點的就是出全新的題目,既然是全新的題目,代表你的題庫書是沒有出現過的。

 

所以囉,老話一句,理解才能讓你得高分。那總結一下準備方法:

1.上課上課上課上課

2.看書看書看書看書(務必多閱讀法條及搭配老師的圖表)

3.寫題目寫題目寫題目

4.把錯誤的整理出來,分析一下錯誤的原因,看完錯誤的題目,如果還是真的不會。

5.就請教老師或是和同學討論或是來我部落格找找Q&A

6.再看書看書看書看書

7. 考前1-2週練個3-4年考古題

 

如果達成前七點,至少能保障你有中前段班的實力,說句實話,這樣就夠了,又不是要考榜首對吧?

 

Q3:警察的行政程序法怎麼準備?

A:今年行政警察考科改制後,改成警察法規概要,其中包含行政程序法和行政執行法,既然是概要就不會太難,所以準備難度我的判斷會比過去的警察行政法還要簡單,因此同學們條文的記憶>>>>>>>觀念題型,凡是有條文的地方就優先要去閱讀,條文衍伸出的爭點就暫時放一邊,我們以管轄來說,先把管轄移轉的類型記起來後,重點就是條文上的要件! 跟管轄相關的爭點,像是「專家參與」,就先不要理他。再例如"職務協助"有條文(行程法第19),那就要把職務協助的要件優先記起來,至於行政助手這種衍伸的題型都不是優先要去閱讀的。

 

選擇題部分,可以練習四等考試的題目,那些題目也都偏向法條題為主囉!

 

Q4:申論題該怎麼準備?(一)

老師錄音解說 <-----請點連結

A:本來不想寫申論題部分,但想一想,還是寫一下好了XD申論題我都分成「骨」與「肉」,骨指的是「格式和論述技巧、字體優美與否」的意思;肉指的是「你的實質論述」,那這邊先從「肉」的部分講起,不管你的字體多麼漂亮、排版多麼精美,都只是表面工夫,就好像兩個人認識,一開始會先看對方的外表討不討喜,如果討喜,就會進一步地聊天、認識,但之後發現這個人怎麼這麼機車、87,就會給予負評,甚至遠離對方。國家考試的閱卷老師也是如此,就算你的字寫再怎麼美,如果內容不知所云,亂寫一通,老師必然給你低分的負評。

所以呢,同學們第一步先不要想格式的問題,標題怎麼開?一段要幾行?一題要寫幾面?那根本不是你優先擔心的問題。那到底要從哪兒下手呢?如果我給建議,你先去看歷屆試題問什麼,先從最基礎、簡單的問題開始題目就是重點的延伸,先去看那些最簡單的題型,最簡單的題型,我舉兩個例子:

 

1.我國「行政程序法」中對於行政上之「平等原則」、「比例原則」、「誠實信用原 則」、「信賴保護原則」及「羈束裁量」有何規定?請分別說明之。(25 分)【100高考交通行政】

 

2. 何謂法律保留原則?給付行政行為是否適用法律保留原則?試自學說與司法實務見解說明之。【99身特】

 

各位可以看一下這兩個題目,都是針對特定行政法概念的解釋題型,如果我問同學,請問這些單一概念,而且不涉及案例事實,你寫得出來嗎?換句話說,這些東西才是老師要看到的「肉」,那同學又會進一步問,老師我要怎麼寫得出這些東西啊?同學,你不是有行政法課本嗎?老師會幫你畫重點阿,你就把課本內關於「平等原則」的定義背起來,雖然我真的很不喜歡用「背」這個字,總之就是「將你平常所使用的文字習慣轉換成學術的表述方式」吧,也就是說你要把你平常那種通俗、直白、簡單的打字習慣,轉成學者們的論述習慣,那你就要花時間去背

像是平等原則—

口語的寫法:要求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不能有不合理的差別待遇,必須相同的事情相同處理。

學術的寫法:基於憲法平等原則之要求,我國行政程序法第6條即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平等原則又稱「恣意禁止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必須相同事情,相同處理,不同事情,不同處理,禁止不合理之差別待遇。

 

你覺得哪種寫法看起來比較專業(假掰)?老師會喜歡看到哪個呢?我相信答案不需要我多說。

 

所以學好申論題的第一步,先從最簡單的題型看起,記憶基本定義的論述,可以嘗試寫出一本自己的筆記,寫過就有印象。(待續)

 

Q5:申論題該怎麼準備?(二)

A:To be continued

 

Q6:我是後來加入課程的同學,該怎麼準備呢?

A:首先,要先問同學,你是多後來才加入課程呢?考前3個月、考前半年、考前七個月?如果是半年或3個月,那你要很緊張才對,基本上時間是不太夠的,所以補課甚至都要快轉才行,老師講幹話都跳過或是直接調1.5倍的速度來看,像我上課幹話是有點多的,所以可以把閒聊時間都跳過。但如果還有將近一年的時間呢?那根本不用急囉!為了趕上進度而加快速度只是拖累自己而已,對於初學者而言,「學好學滿」比什麼都重要,除非你已經對於行政法有全面概括性的認識,像是我提到一個概念,你大概都知道在講什麼,這類型的同學,你才要加快跳過廢話或你已經知道的內容。但如果是初學者同學,就穩扎穩打阿!把老師上課的內容穩穩地聽過去,當然老師抄板書的時間快轉絕對是沒問題的,第一次上課就乖乖學習,以理解概念為主,第二次再聽就是驗證自己的觀念,老師還沒講到,自己腦中就先想到,老師提到了再來驗證自己想的對不對。

 

至於同學還問到,法典的問題,法典字很小怎麼做筆記?我上課常常跟同學說法典很重要,要培養跟自己有感情的法典,也就是要翻得順手、翻得習慣,如果法典字太小空間不夠,就買一本大一點的阿..........(廢話XD)或是我給另外一個建議,你可以自己上網把那個法律的條文影印成A4的格式,然後去影印店裝訂成一本,這樣空格和字體絕對讓你滿意,可以做筆記,也可以當作書本型態去閱讀,還是要強調,要養成一本自己習慣翻閱的法典,上面註記內容,有什麼疑問就可以去多翻閱,久而久之,在腦中就會形成一個法條地圖!

 

1.行政之種類

Q1:老師您好,請教一下,下列行政行為,何者非屬公權力行政?
A) 行政機關與人民訂定行政契約

B) 行政機關對於違反廢棄物清理之行為裁處罰鍰

C) 行政機關核定低收入戶資格並發放生活補助費

D)政府經營自來水廠,提供人民用水

答案是D。疑問:自來水廠不是公法關係嗎?應該是事實行為或給付行政。
感覺這題應該沒有答案。

A:公權力行政是行政主體適用公法法規所為的行為,某程度都帶有「不對等」或「公益性」、「強制性」(也就是片面規制)等特徵,所以關鍵是,題目中所問的哪一個沒有上述的特徵呢?A的行政契約又稱單純高權行政,帶有高度公益性或是公權力色彩,只是沒有片面使用規制力(要雙方合意)。BC選項,裁罰是基於秩序管制,秩序管制基本上都是採用強制力的手段,至於核定低收入戶資格,也是國家立於不對等地位的單方認定,且帶有公益性囉。D選項,政府提供水、電,是一種提供服務、利益的「給付行政」,因此人民使用水的利用關係,基本上採取「私法」的型態,也是可以的(因為沒有必要用強制力或地位不對等性),所以D選項是裡面最不具有公權力行政特徵的囉。

 

Q2:想請問老師,給付行政和私經濟行政怎麼區分?

A:給付行政和私經濟行政不是放在同一個分類標準下所比較的對象。這個問法就好像是請問蛋黃哥和手機品牌怎麼區分一樣奇怪,給付行政可以代表兩個意義,從效果來看,代表對人民授予利益、好處;從目的來看代表對人民提供服務、物資等,目的是為了照顧、扶持人民生活需求。至於私經濟行政,則是表示國家用私法的方式履行行政任務,所以重點是以私法方式,所謂私法方式,更白話的說就是適用民法等私法法規的意思,和人民產生權利義務關係,像是買賣、租賃、承攬、借貸等關係。所以給付行政和私經濟行政如何發生交集呢?「國家為了履行照顧、扶持人民生活的任務,可以用私法的手段去完成」,也就是用私經濟行政內含了給付行政的目的,更精確來說就是私經濟行政中的「行政私法」行為。

 

Q3:私經濟行政中的行政私法、行政營利、行政輔助這三種行為是很明確地可以區分嘛?

A:如果單就考試而言,這三種類型顯現在題目上,區分是沒有太大的難度。但事實上,這三種是有相互交錯的可能,例如行政機關為了滿足機關的人力或物資,而透過私法契約去聘用勞工或向特定弱勢群體購買物品,分類上屬於行政輔助行為,但解釋上也可以說是為了照顧人民,而有行政私法行為之性質。各位一定看過新聞,國防部為了幫助果農,向果農訂購香蕉或柳丁給國軍弟兄加菜!這既是行政輔助,但某程度來說也可以說是行政私法行為。


Q4:關於私經濟行政的描述,下列何者最正確?
A)受私法自治原則支配,故行政機關不受其組織法上的職權規定限制
B)臺灣中油公司,屬於私經濟行政中以行政機關從事營利行為的類型
C)國家處於與私人相當的法律地位,故造成損害時不生國家賠償問題
D)除非法律明文授權或許可,行政機關不得自行採取私經濟行政行為

 

A:這題我已經被問到爛掉了.........但我還是很樂意回答^^(情緒轉折是否有點大)

B選項錯在哪? 認真看,私經濟行政中以行政機關,以.......行政機關........以行政機關,中油公司是行政機關嗎? 不是,是私法人。

Q5:老師我想問一下,自來水公司是私法組織,那自來水公司可以強制斷水不繳費的人民的權利嗎?

 

A:當然可以啊,我問同學一個簡單問題,有人跟你買東西,

對方如果不付錢,你可以不給他東西嗎?當然可以啊! 但自來水比較不一樣的是,這是「民生必需品」所以要斷水斷電,最好還是要有一定的程度才這樣做。同學可以參考自來水法的規定,例如自來水法第8條就表示:「公營之自來水事業為法人,其組織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應以企業方式經營,以事業發展事業。」,除此之外,自來水法的第70條第4款規定:「自來水事業因左列情形之一,得對自來水用戶停止供水:四、欠繳應付各費逾期二個月,經限期催繳仍不清付者。」至於欠繳水費,因為是自來水公司和人民的私法法律關係(但如果是自來水事業處就不一定喔!),理論上的確是要提起民事訴訟,只是在實務上的做法大概不會花錢跟你打訴訟,大多都是斷水斷電,然後一直跟人民收延遲費這樣,受不了再發支付命令。

 

Q6:老師,私經濟行政是否受憲法基本權拘束或是受平等原則之拘束到底是什麼意思?

A:如果國家今天以私法的法律型態出現,例如和人民簽訂租賃、買賣、承攬契約等,不論主體是機關或是私法人(國營企業),就會面臨一個疑問,"我都用對等的方式和你發生法律關係了,那我還要遵守行政程序法或憲法相關的規範嗎?"換句話說,其實這問題在問的是法律優位原則對於私經濟行政的拘束?既然採用對等的型態,更何況內容還只是採買物品(行政輔助)、賣賣東西(行政營利),幹嘛還要受到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一大堆針對公權力行使原則的拘束呢?因此比較通說的說法是認為,在私經濟行政中,至少你遵守管轄權的分配和預算的限制這最低程度的要求就好。但是!但是!如果涉及到國家任務的履行,像是行政私法行為(照顧人民)就不同了,國家履行照顧人民生活的義務畢竟也是出自於憲法的要求,不會因為你今天用私人的型態去做,就沒人管你了,所以大法官認為至少有平等原則的拘束(釋字457727號參照)。這樣明白了嗎?

 

Q7:有關地區路邊收費停車之間,人民、委外收費的人、行政機關三方面的法律關係

 

A:我很佩服同學的求知慾望,甚至還寫信去問主管機關,以下我針對每題回答,這些回答都是我簡單研究後的結果,至於我回答這題的原因是,我想要告訴同學,很多問題是可以研究的,補習教育往往是告訴你問題的結論而非問題的論證過程,所以希望同學也能練習研究問題。
(一)關於所謂路邊停車收費,是屬於行政機關的公權力行政,還是屬於私經濟行政?

A:基本上路邊收費停車,中央法律的依據就是停車場法,

停車場法第12條規定:

「地方主管機關為因應停車之需要,得視道路交通狀況,設置路邊停車場,並得向使用者收取停車費。」

 

停車場法第13條規定:

「地方主管機關應於路邊停車場開放使用前,將設置地點、停車種類、收費時間、收費方式、費率及其他規定事項公告週知。變更及廢止時,亦同。」

換言之,停車場法將路邊停車收費事項授權由地方主管機關依據自治規章來規範,地方主管機關以台北市就是停車管理工程處、台南市就是交通局等。至於本題的問題,路邊收費到底是公權力行政(例如使用規費)還是私經濟行政(例如租賃場地費)? 基本上還是要看各縣市政府的處理方式,但如果不尋找規定,我一定會直覺式的告訴你,採用私法的方式。

 

例如以基隆市來說,基隆市訂定基隆市公共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市政府公告了關於停車收費的標準如下 :

 

收費標準:停放「收費裝卸專用區」,第1小時60元(半小時內離場0元)、

          2小時起每半小時30元(未滿半小時以半小時計)。

收費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六

收費時間:上午7時至下午22時止。

實施日期:105101()零時起。

 

這收費標準就如同一般民間的停車場收費般,基本上採取私法法律關係絕對沒有問題,而且基隆市公共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第17條規定,「I路外收費停車場於車輛進場時,應摯據交駕駛人收執、憑據結算出車。執據遺失,未向停車場報備而為他人使用出車者,應由駕駛人自行負責。II駕駛人應妥善保管車內物品,對停放之車輛及車內物品,停車場不負保管及損壞賠償責任;但可歸責於停車場經營業者之事由,致車輛毀損、滅失或車內物品遺失者,不在此限。III車輛進出停車場如有毀損停車場各項設備時,應照價賠償或以回復原狀為原則,並應知會管理單位。IV路外停車場經營業者應廣設監視系統並錄影存證,作為相關責任釐清依據。V路邊停車場停放之車輛及內部物品,停車場不負保管及安全維護責任。」

 

這幾乎就如同私法契約的定型化契約條款了,只是說現行實務上,依據道管條例第56條規定,對於不繳停車費之相對人,還可以處以300元罰鍰,將私法契約義務變成行政法上的義務,並以行政罰處以制裁。基本上各縣市政府都是採取這種方式,可以再參考臺北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費率自治條例、臺南市公有停車場收費及管理自治條例。

 

除此之外,再參酌「財政部前門側門及地下室停車場停車收費管理要點」,其中第16點「每日下午六時後至翌日上午七時前及星期例假日全日,前門側門停車場除媒體記者車輛、洽公車輛、同仁加班車輛及部屬機關公務車輛停放不收費外,其餘車輛(限本部及部屬各機關構同仁始可進入停放)皆須收費;汽車同一車號按日不限次數每日收取租金新臺幣三十元。」

 

針對使用財政部停車場的車輛,該要點直接寫收取租金的方式,這就毫無疑義是採私法方式,這當然是行政機關的形式選擇自由,只是這邊的停車場並非供一般大眾停車之用。


(二)行政機關與委外收費的人之間簽訂的是行政契約還是私法契約,而委外收費的人是屬於行政助手、受託行使公權力還是所謂專家參與(獨立行政助手)?

 

A:這種委外經營停車場和委外收費基本上都是私法契約,只是要經過辦理招標程序,例如台北市就定有「臺北市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經營自治條例」,可參第四條規定「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經營,應以公開招標方式為之,並由得標人與管理機關簽訂委託經營契約及繳納權利金。  前項委託經營契約及權利金之計算標準,由管理機關定之。」這種委外收費基本上難以認定是公權力行使,而且依據雙方簽約的屬性,難以認定有任何公權力委託,應該是屬於私法網羅之私人去協助行政任務的完成。所以如果有造成人民的損失,應該還是要向該私人提起民事債務不履行的求償,而非國家賠償責任。


(三)承(二),該委託收費之人做出的繳費單是否屬於行政處分?

如果是,可否進行行政救濟?如何進行行政救濟?

 

A:同第一題,要看是用使用規費還是租金,前者的話就會是行政處分,但我認為實務上都是用私法契約的方式,只是道管條例可加以處以罰鍰和追繳工本費而已。其實你想一下就知道,如果繳費單是行政處分,每個民眾都針對停車費來提起訴願,訴願業務不就會爆炸嗎? 從這點來看,就不太可能採用這種方式。


(四)承(三),若對此收費單不服,應對哪個行政機關進行行政救濟,或是私法上救濟?

A:例如台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的行政處分,應該向台北市政府提起訴願。

 

 

2.行政法之法源

Q1:有關於法源位階與適用順序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自治條例及自治規則牴觸中央法規者,無效 
(B)
不成文法源,不論其種類,其效力位階,在成文法源之下 
(C)
同位階之法規範,依「後法優於前法」原則,決定其優先適用順序 
(D)
同位階之法規範,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決定其優先適用順序

 

A:值得說明的是A選項,中央法規有包含行政規則嗎

同學可以看一下地方制度法第30條的規定,並沒有明文寫和行政規則牴觸的效力,沒有明文寫的原因不是漏寫,而是本來就沒有這個問題,行政規則就是在規範組織內部事項之規範,不可以用行政規則去直接規範地方自治事項,這樣會侵犯地方自治權限,所以並無所謂自治條例和自治規則牴觸行政規則的問題,因為兩者是不相干的。至於委辦規則,委辦規則並非是針對自治事項,而是中央委由地方履行的任務,所以委辦規則不能牴觸中央的法律或法規命令,至於行政規則,理由和上面是一樣的,外部法牴觸內部法不會有效力上的問題。

 

3.行政之原理原則

Q1:什麼是國會保留?

A:如果看到題目問什麼是國會保留,就是指「絕對法律保留」,通常用於生命或人身自由之限制剝奪上。

 

Q2:公法領域中,是否除了非重大的給付行政外,均有法律保留的適用呢?

A:答案並不是的,法律保留的意義其實就是這件事情是否屬於立法者可以介入或決定的?但我們對於民主國家的認識,已經不是過去那種國會至上的看法,而是偏向於每個機關都有自己適合決定和處理的任務! 並非容許立法者可以無條件用法律的方式介入規範,所以像是高度的國家政治行為,比如總統想要任命誰當行政院長或是和哪個國家建立邦交國,甚至是行政院長想要任命誰當部會首長,都不是國會可以用法律去介入規範,如此一來會違反憲法權力分立的要求。換句話說,在行政法領域中,秩序行政基本上都會是法律保留適用的範圍,因為往往採用干涉的手段,但如果脫離了秩序行政,而只是行政機關建議或促成性質,因為行政行為本身不帶有強制性或限制性,所以原則上不用法律的依據,行政機關可以自己做。

 

Q3:處罰人民可以用行政規則嗎?

A:同學,請問一下,你可以用你家的家規來限制你朋友的行為嗎?當然不行RR,行政規則就是一種內部法,以拘束機關內部組織和人員為目的,但這邊會和特別權力關係發生連結,過去機關可以輕易以行政規則來限制公務人員的權利義務,現在我們認為公務人員"重要的"權益(服公職權)都要法律或法律授權訂定,機關不能逕以行政規則來規範。除此之外,行政規則因為未經法律授權,所以當然也不能作為限制人民權利義務的依據囉!

 

Q4:平等原則是不能為差別待遇嗎?
A:當然不是,我課本雖然寫「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反過來說不就是有正當理由,可以為差別待遇嘛?也就是不同的事情可以不同處理阿! 思考要靈活ㄋㄟ。

 

Q5:平等原則和行政自我拘束原則是指同一件事情嗎?

A:比較簡單的理解是,行政自我拘束原則是「因為平等原則所產生的結果」,所以其實並無獨立存在所謂行政自我拘束原則的要求,通常會出現自我拘束(也就是必須和之前的處理方式一樣),都是因為行政機關有個令人相信的"外部行為"(展現於外),這個相信大概要累積到一定的程度,我們稱之為「行政慣行」,基於「相同的事情相同處理的想法」,為了保護人民的信賴、安定感,所以平等原則就會對國家機關產生了自我拘束的要求,至於何時會產生這種慣行呢?很多時候都是有一個內部法源的依據,像是裁量基準表或是解釋函令等,經過機關反覆適用後,就產生啦! 所以人民可以要求行政機關不能顛三倒四,請保護我們的信賴,要跟以前一樣的處理方式。

 

Q6:授權明確性和法律明確性原則不太會區分,怎麼辦?

A:授權明確性和法律明確性會讓同學困惑的原因是,兩者都帶有要讓「人民預見」的意思,也就是處於一個可合理預測的狀態,但授權明確性是處理立法院在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時,有沒有把授權的事項講清楚的問題,我們稱之為「目的、內容、範圍」。但法律明確性則是處理法律或法規命令"本身"所規範的「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是否清楚的問題,例如法條使用了「危害善良風俗」,法律明確性就會檢驗善良風俗是否讓人民得以預見,大概是怎樣的情形。但如果要講比較深入一點,這兩個原則並非毫無關聯,其實真正的目的除了讓人民可以預見做何事導致何種效果外,更有希望行政機關不要脫離法律控制的目的。同學可以想看看,如果我今天用一個超級抽象的要件,例如「擾亂民心」,那執政黨不就等於可以隨意將它看不慣的情況,都套上擾亂民心來處罰人民了嗎?如此一來,根本就是愛怎樣就怎樣,還能算是有"依法行政"嗎?

 

Q7:行政行為牴觸法律優位原則之法律效果為何? 行政行為牴觸法律優位原則之法律效果為何? 
(A)具體的行政處分自始當然無效 
(B)
具體的行政處分例外為得撤銷 
(C)
抽象之行政法規經法院裁判溯及既往無效 
(D)
抽象之行政法規未經有權解釋機關解釋前仍然有效

為什麼A選項,錯誤呢?D選項又為什麼正確?

 

A(A)選項錯誤的原因在於,牴觸法律優位不是一個「很精準」的概念,

泛指違反法律的意思,那違反法律的態樣有非常多種,例如裁量濫用、裁量逾越、應適用法律而不適用、不遵守行政法原則等,然而要達到「無效」的結果,還必須有重大明顯的瑕疵,同學可以參考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的事由,就是重大明顯瑕疵的示例,所以A選項並不正確。至於(D)選項,因為法規如果一牴觸法律或憲法就動輒無效,無效是很可怕的效果,為了法律秩序的安定,所以現行的做法幾乎都是嗣後失效,包含行政法院或是大法關解釋,都是用「向後失效」,而不是宣告無效。

 

Q8:行政事實行為不適用法律保留,這句話錯在哪?

A:同學會問,老師,行政指導不是不適用法律保留嗎?那這句話怎麼會錯。但事實行為不是只有行政指導阿,事實行為還有許許多多的態樣,例如行政執行行為,搜索、臨檢、拆除違建、封閉建築物,這些事實行為都是干預、限制人民基本權利的事實行為,當然要適用法律保留。換句話說會干預限制人民權利的行政措施,不是只有行政處分,千萬別誤解。

 

Q9:最近的公務人員年金改革法案,有違法法律不溯及既往與信賴保護嗎?

A:請參考我這篇公務人員年金改革是否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及信賴保護原則?

Q10:法律保留和法律優位到底怎麼區分?

A:兩者都是依法行政原則的內涵,我這樣打個比喻好了:

(1)法律保留原則—如果沒有規定說你可以這樣做,那你能不能這樣做?例如媽媽對小孩說,你如果要去同學家玩,要先問過媽媽的同意才能去,但小朋友這時候產生一個

疑問,如果不是要去同學家,而是要去阿嬤家呢?還要經過媽媽的同意嗎?那這個同意就是法律保留的概念,是不是要經過「同意」才能做這件事情?

(2)至於法律優位原則—你做的事情,有沒有違反現有的規定?例如小明把玩具車丟到普通分類的垃圾桶,這時候會引發一個疑問,小明丟掉玩具車的行為有牴觸「垃圾分類」

的規定嗎?

所以看出差異了嗎?一個是在問你是不是有授權才能做;一個則是你做的有沒有違反現在既有的規範。前者是法律保留、後者是法律優位。至於我們在討論行政機關做的行為

合不合法,其實都含有討論兩者,只是大部分都會是"有無違反行政程序法"規定,所以就是法律優位的問題囉,但如果會干涉人民權利義務的行為未經過法律授權,當然也

不合法且不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4.不確定法律概念與行政裁量(2017.07.29)

Q1:國家考試閱卷委員評定應考人分數,依司法院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屬於羈束行政 
(B)
原則上不受法院審查 
(C)
非屬法律問題 
(D)
應考人不得請求救濟

(C)選項為什麼錯?

 

A:評定應考人分數是考試委員適用法律之過程,而結果就是錄不錄取或及不及格,

1.法律構成要件 :例如 -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或以錄取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一定比例為及格

2.事實:考生寫的考卷內容

3.涵攝 : 老師評閱學生的考卷內容,判斷是否及格或合格。

4.法律效果 : 本科分數或是否錄取。

所以評定考生的分數當然是法律適用的問題囉!

 

Q2:請問老師,行政法院得審查裁量的適當性,這句話錯在哪?

A:適當性是指「恰不恰當」也就是合目的性審查,行政法院只能審查行政機關裁量合不合法,不能審查恰不恰當,否則會違反權力分喔!因為裁量本來就是立法者給行政機關決定的空間,都給行政機關決定了,法院就要尊重法律的意思,不能干涉!!除非違法才能撤銷行政機關的決定。懂了嗎?

 

 

5.行政法律關係(2017.08.28)

 

Q1:保護規範理論到底在說什麼?何時要用到?

A:任何人都需要權利,有權利在國家法律制度上的意義就是能獲得國家司法資源的救濟,也就是我們的法院會認為「你想主張的這件事」是有請求實益的,那要認為你有請求實益,其中一個要件當然就是你要說明你有特定利益的被侵害,這種特定利益通常必須要有一定的程度,例如兩個人之間有契約關係,或是依據法律規定你可以享有特定利益,像是你被別人揍了,受了傷,我們可以說你的身體、健康的利益受損了,另外一方面,法律也賦予被侵害的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利益,因此要告上法院請求賠償當然不是問題。因此保護規範理論就用在,這種特定利益並無法直接從公法法規明文知悉的情況下,用來探求這條規定是否有要保護特定人的「利益」,例如生命、身體、財產、其他人格等,因為在許多公法法規中,都課予行政機關要執行特定職務的義務,很多都是為了維護公益而訂立,例如主管機關要定期檢查電梯是否合格、公共場所的消防設備是否合格,如果主管機關做了這些讓我們心理或現實感受到更安全、這種感受頂多稱之為「反射利益」這種反射利益不足以讓一個人去請求法院動用司法資源去審查這件事情,除非我們能確認這條讓行政機關有義務的條文,除了不特定人的利益外,更有保護"特定人"的利益,如此一來,我們就能確定,「哪個人」在這個事件,會因為行政機關的不執法,受到的影響最大,這樣就有實益讓他透過法院來請求實現這個利益,這就是保護規範理論的用處。最後還是要強調,這都是為了屈就現實而設計的,不是什麼必然一定要這樣,換句話說,如果我們國家有錢到爆,一個法院可以有1千個法官,行政機關資源也超多,那讓任何人為了公益而告上法院,其實也不是什麼不行的事情,反正剩下就看法院尊重行政機關專業的程度,要給予多少空間而已。

 

6.行政組織(2017.07.27)

Q1:關於行政機關間之委任與委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於委任之情形,行政處分應以受委任機關之名義為之 
(B)
於委任之情形,應將委任事項及依據公告之 
(C)
於委託之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依據公告之 
(D)
於委託之情形,行政處分應以受委託機關之名義為之

 

這題答案是不是有錯,因為答案是D 但是同學覺得B才是錯的,因為少了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

A: 這題答案是D沒錯,同學會覺得D不正確的原因是因為,我在警察行政程序法的課程中,沒有說明「訴願法」的規定,在實務上受委託機關都是以自己名義為之,但訴願法第7條卻是這樣規定:「無隸屬關係之機關辦理受託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視為委託機關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原委託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也就是說我國的訴願法針對權限委託的事件,針對到底是誰做成行政處分這件事,竟然規定"視為原委託機關機關之行政處分"所以導致部分的學說認為委託是"對外名義權不移轉,仍然以原委託機關的名義為之",但是多數學說對於訴願法第7條的規定有諸多批評,總之,多數學說認為權限委託應該是管轄權限移轉,所以受委託機關可以以自己名義為之。所以這題如果從訴願第7條來看,D選項是錯的,但卻跟現實運作情形有所落差。至於BC都沒錯,公告就是透過政府公報和新聞指囉!

 

Q2:下列何者係依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以行政行為授權私人行使公權力?
(A)私立大學授予學位
(B)所得稅之扣繳義務人
(C)大專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D)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處理兩岸人民往來事務

 

A: 這題有一點點難兒,原因是你們看不懂題目(其實我第一時間看到也不知道)

題目問說,下列哪一個是以「行政行為」委託公權力予私人,所謂行政行為指的是行政處分、行政契約等,而不是直接依法規授予,所以本題ABC都是直接依據法律授予公權力給私人,只有D是透過行政契約囉!不過還是要跟同學提醒一個觀念,只要涉及管轄權限的移轉,就是要「依法規」,也就是要有法律的授權(學說有不同意見),所以不可能單純無授權就以行政行為授權給私人囉!

 

Q3:老師,承上題,公權力委託給私人,怎麼判斷是依據法規還是依據行政契約委託?

 

A: 直接看你是看不出來的啦! 但我給同學一個概念,不論直接依法規還是行政契約,都必須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作為依據,那什麼時候會用行政契約呢?給同學一個方向,如果這件事情要拜託很多人來幫忙做的就是直接依據法規,如果這件事情必須要有合適的人選來處理,例如檢驗這種事情,那一定是讓行政機關去找合適的對象之後再透過行政契約來約定權利義務,大guy 4這樣ㄅ。

 

Q4: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的行政法問題

請參考我這篇【白話專題系列1】農田水利會去公法人化,但「升格」成公務機關?(請點擊連結)

7.行政處分(2017.08.16)

Q1:老師,行政處分附款的負擔和停止條件怎麼區分?

A:我打個比喻好了,假設有對男女朋友,男生想娶女生回家,

1.女生對男生說 : 想娶我?親愛的, 先買房買車吧,買了就嫁給你 (停止條件)

2.女生對男生說 : 北鼻,我們可以先結婚,但如果婚後你一直沒買房,我就要離婚(負擔)

 

但這個比喻其實不精確,要說明的是,條件會和行政處分效力密不可分,也就是條件成就時,行政處分會自動生效或失效,但負擔不履行,不會有行政處分失效的問題,必須要原處分機關依據職權廢止之才可以。

 

Q2:下列何項行政處分得為附款? 
(A)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衡酌我國勞工市場需求,發給A公司外籍勞工聘僱許可 
(B)
新北市政府依水污染防治法之規定,對惡意繞流排放污水之公司處最高新臺幣30萬元罰鍰 
(C)
經濟部依公司法規定,對於合於公司設立登記條件之申請人,發給公司執照 
(D)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漁業法規定,對於違反漁業法規定情節重大之漁船,廢止漁業執照之處分

 

A: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設下附款,原則上必須要有裁量權,

法規賦予裁量權代表立法機關給行政機關決定一定事項的空間,所以行政程序法就規定當行政機關有這種決定空間的時候,可以審酌公益之需求,附加一定的附款,所以有裁量權才可以設附款的原則是這樣來的。因此這題的關鍵就是,哪個處分是屬於"有裁量權"?

A選項完全不用懷疑,都寫衡酌勞工市場需求發給許可,代表一定有裁量權才可以衡酌,否則羈束規定之下,只要人民符合申請要件,行政機關就應該給予授益處分。至於B選項惡意排放廢水,一定要處罰,沒有決定空間,只有能決定處罰多少裁量。

C選項,羈束規定,符合公司登記設立要件,就必須給予執照。

D選項,我們先看一下漁業法第10條的規定:

漁業人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時,中央主管機關得限制或停止其漁業經營,或收回漁業證照一年以下之處分;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漁業經營之核准或撤銷其漁業證照。我知道同學可能會有疑問,老師,這""也是有裁量權阿,其實你誤會了,這個得解釋上比較是行政機關可以怎樣,代表有什麼權限意思,並非裁量權,這一點很多準備高考的同學都弄不清楚..........

 

Q3:高速公路的高乘載管制是法規命令還是一般處分?

A:應該是法規命令比較正確,以春節的高乘載來說,其內容是一台車必須要有3-4人以上才能上高速公路,行政機關在下高乘載管制的命令時,

1.就事件來說:春節期間每一台車輛上高速公路。(很明顯是個抽象事件吧?因為一段時間反覆發生上高速公路的車輛)

2.就人來說:針對每一台車的駕駛人。

(因為事件過多且反覆發生,根本無法可得特定是哪些人)

所以是法規命令比較正確喔。但如果改成這樣呢?某一個交流道的高乘載管制,我認為就是對人一般處分囉!為什麼呢?

1.事件:某年某月某日的上交流道的車輛。

2.人:那個時間點之下有上交流道的車輛,依照此一般性特徵可以特定是那些車主受到限制。不過,同學們,這是我個人的判斷,法律是一個需要論證的科目,沒有什麼絕對標準,很多時候是從你觀察的角度不同,得到不同的結果,換句話說,就是你信不信而已。(共同的主觀)

 

Q4:為什麼撤銷違法的行政處分,是補償,而不是賠償?

 

A我上課有說過,補償是針對國家合法的行為造成人民的特別損失,賠償則是國家違法有責任的行為導致人民的損失,那撤銷違法的行政處分,為何是補償?因為這邊國家的行為是「撤銷」,只要撤銷本身是個合法的撤銷,就是國家合法的行為,所以反過來說,行政機關也有可能是違法的撤銷,導致人民損失,此時,就有可能有國家賠償責任。所以撤銷違法的行政處分,若人民信賴值得保護,原則必須給予補償,但前提是撤銷行為本身必須是合法的。

 

Q5:行政處分和事實行為怎麼區別?

A:如果按照我課本的論述就是,事實行為沒有法律效果,而行政處分有法律效果,但這種說法,同學一定覺得很困惑,比方說行政機關拆除違章建築,很多人很難理解房子都被拆了,為什麼是「事實行為」,而不是法律行為呢?那我換個說法說看看,重點是「要拆除違章建築的義務」是何時產生的呢?這個義務才是我們說的「法律效果」,換句話說,行政機關發了公文給民眾,告訴那位民眾說「你的房子是違建,命二個月內拆除」,這份公文就有對於那位民眾產生義務的「法律效果」,而且這個效果是依據建築法規所賦予的,而行政機關兩個月後真的去拆除民眾的房屋,同學可以思考看看,行政機關去拆除房屋對於那位民眾而言,並沒有增加民眾新的義務,違章建築被拆都是基於「那份公文」所產生的執行結果,也就是那位刁民根本沒有在「法律上要多做什麼事」,那這種法律上沒有義務、權利的狀態,稱之為「事實行為」。所以行政機關去檢查工廠有無違規,稱之為「行政檢查」或是公布一定的資訊(像是氣象資訊)、或是答覆民眾對於法規的疑問,上述這些,在法律上都不會有設定、變更、消滅人民的權利或義務的效果,均為「事實行為」。因此如果我舉以下例子你可以思考看看是屬於和物種呢?

  1. 拖吊移置違規停放之車輛
  2. 主管機關命令人民自行拆除違章建築
  3. 法律救濟途徑的告知
  4. 警察命集會遊行群眾解散

13是事實行為;24是法律行為。24都會創設人民法律上的義務,所以是行政處分囉,至於1是針對已經存在的法律上義務的執行行為,沒有新增新的法律效果,所以是事實行為,3只是單純的資訊告知。

Q6:低收入戶的證明課本寫確認處分但會不會也可能是形成處分

A:確認處分的效力在於確認某種人事物是否存在某種法律關係,或是特定人是否具備一定的資格,所以低收入戶的證明只是在確認你的收入的確不符合每個人每個月的生活標準,你的生活過得比別人差,本來就是個既存事實。換句話說,不會因為這個證明創設或變更現在的法律關係(也不會因此讓你生活變差),也就是說,你要先拿到這個證明,才能獲得補助決定,單獨拿到這個低收入戶的資格,不會任何權利變動、消滅、創設的效果。

8.行政程序法(2017.09.30)

Q1:老師上課不是說行政程序法第174條規定,對於程序上的處置不服,必須跟實體決定一併聲明。但為何行政程序法第63條卻又規定「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於聽證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置違法或不當者,得即時聲明異議。」,有點搞不清楚啊?

A:行程法第174條規定是為了「程序經濟」所設計的程序上處置的救濟原則,但沒有規定所有程序處置一定要依照此原則,也是有例外,像是行程法第174 條但書的    「行政機關之決定或處置得強制執
行或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就能例外先於實體決定前救濟。至於同學有疑問的行程法第63條規定,同學,我們要先搞清楚什麼是「救濟」?憲法上講的訴訟救濟,其實必須是要向法院主張聲明不服,表達審查行政機關違法性的意思,但是行程法第63條是向「主持人」聲明異議,而不是法院阿,所以嚴格來說,這樣的設計也沒有和行程法第174條有所牴觸,換句話說,行程法第63條沒有說對於聽證程序的處置不服,可以先去打「訴訟救濟」,至多先給程序當事人一個行政程序上的「機關內部」救濟而已,而非外部的司法救濟。

 


憲法(2017.09.27)

本篇新增憲法課程的問題討論,主要是以題目講解為主,由於我將來會出憲法的題庫書籍,為了服務上課的同學,我會將一些比較困難或是令同學困惑的題目,放上來討論囉!

關於準備憲法的技巧,首先,同學應該先認識憲法考試題型的種類,大概可以分成【法條題型】、【大法官釋字題型】、【學理題型】這三大類,準備上並以法條題型為重心,這類型的題目佔選擇題的比例最高,而憲法又以中央政府組織、地方制度及基本國策為此種題型最主要的命題範圍,所以同學在閱讀時當然先從中央政府組織及相關附隨法規先下手,尤其是總統、行政院、立法院這三個章節,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地方制度法都是考試經常命題範圍。

至於大法官釋字題型則是基本權章節的命題熱區,不過同學們要先學會區別每個基本權的意義,例如國家如果立法贊助寺廟,可能違反何種基本權之意旨?諸如這類型的題目,再來才是大法官釋字的理解,大法官釋字是沉重的負擔,所以同學應該知道兩個目標即可:第一是釋字的案例涉及何種基本權? 第二是釋字的結論是合憲還是違憲? 如果能力足夠再學習「違憲的理由」,只要能將書中的釋字整理和筆者整理、解說看過,基本上能應付大部分的題目,但要提醒者,如果是涉及中央政府組織的大法官釋字,就不能只記結論囉,要看實質內容,例如【總統刑事豁免權和機密特權的內涵?】(釋字第627號)、【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的範圍】(釋字第435號)、【修憲的界限】(釋字第499號)這些都是常考而且很重要的喔!最後,多練習本書所附題目,錯的題目整理出來,再練習一次,並找一下答案,這樣就能確保考試拿到8-9成的分數。以上方法,希望有助同學準備這科

憲法緒論(2017.09.25)

1.依司法院大法官之見解,立法者制定法律分配福利資源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立法者基於社會政策考量,享有充分形成自由,不受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之拘束
(B)基於財政負擔考量,得以受益人之特定身分與職業為唯一區分標準,為限定性分配
(C)關於給付方式及額度之規定,不得超過受益人基本生活需求給予過度明顯之照顧
(D)基於國家資源有限之因素,社會政策立法應以資源有效利用為唯一之考量

A:本題涉及大法官釋字第457號及485號解釋,請同學可以上網閱讀這兩號釋字,其他部分請聽我錄音解說 :

錄音解說<--請點擊。

總統與立法(2017.10.31)

1.(B)依憲法、憲法增修條文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總統之職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總統不得以有妨礙國家安全為由,拒絕公開其職權範圍內有關之外交資訊 
(B)總統對內政部部長之任命,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 
(C)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得經立法院同意後發布緊急命令以為必要之處置 
(D)總統為決定國家內政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發展委員會為其諮詢機關

A:B選項正確,因為憲法第37條和憲法第56條,任命各部會首長屬於行政院長之實權,總統的任命必須要尊重院長,所以當然要院長副署。

C選項錯誤在於必須要經過行政院決議發布緊急命令,再經過立法院「追認」
所以是可以先發布再追認,否則就失去「緊急」的概念,因為如果要先同意才能做還能解決緊急情況嗎?

司法院(2017.10.31)

1.下列何者無法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A.立法院 B.三分之一以上立委 C.總統府 D.立法院某政黨黨團

 

A:這題CD應該都屬於正確答案,總統府並非憲法上的「機關」,

至於黨團也不能代表立法院,除非黨團的人數能達到現有立法委員的1/3

否則也不符合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3款的「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之要件。

至於立法院的各種委員會當然也無法聲請釋憲,皆不符合上開要件。
 

 

 

 


法學緒論(2017.09.25)

關於此科準備重點,以下分章節介紹

1.法的概念、淵源與種類:(考試機率偏低)

※各個法學派理論的核心思想、法律的種類和位階-就是法律和命令的名稱為何? 此部分包含「中央法規」和「地方法規」,這個簡單到不應該錯的喔,至少把法規的位階和名稱記熟吧 !

 

2. 法律之制定、公布、修正、廢止與效力(重要,必定熟讀)

※請同學多看幾次「中央法規標準法」,是的,從法律的出生到死亡,請閱讀條文,法律怎麼生效、何時生效都是常考且基本的囉。除此之外,廢止的方式和原因也要注意囉,我上課常說,法律怎麼來就怎麼去,但要注意有沒有另定失效日期。

 

3. 法律的適用與解釋

最重要的當然是法律的解釋方法,但這邊也是同學比較難以理解的,所以請同學多閱讀課本內的題目,多比較搭配練習題目。除此之外,已經不是法律解釋範疇的「法律造法」,類推適用與目的性限縮;還有事實認定的方法,推定與視為;法律立法技術的準用與適用,你懂了嗎?懂了,這章節還有什麼好怕的。

 

4. 法律責任

考選部公布的法緒、法大大綱中有法律責任,包含

(一)民事責任

(二)刑事責任

(三)行政責任(含公務人員之行政責任)

但我課本其實沒特別寫出法律責任這章節,主要是民法我有教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刑法我有教總則、刑分、貪污治罪條例;行政法我有教行政罰法,所以就沒特別寫這專章。所以以上就是重點啦,把條文和講義看過吧。

5.民法

民法條文總共1225條,要念完根本就是起肖,我還是提示一下重點好了;

總則—法律行為的概念、行為能力、消滅時效。

債篇—各個契約的類型很重要(阿岳真的很嚴格)至少務必把每個契約的定義看一下例如民法345阿、421之類的,但真的很冷門的契約可以放棄不看,像是「旅遊」、「出版」、「承攬運送」、「運送」、「行紀」、「經理人」,但不看不是說不會考,只是機率很低,因此建議先選擇不看。所以重點就是先掌握四大常考契約:買賣、租賃、承攬、保證;再掌握次重要的贈與、居間。看也不是每條都看,是看大條文就好,大條文就是課本老師有寫的、板書有補充。

其他部分:債總實在都有可能考,尤其是過失認定標準、債之效力的基本條文(債務不履行類型)、債之標的(利息之債)、債之消滅(清償、抵充)都看過吧

物權—所有權、抵押權。投資報酬率超高,不看嗎?再來看地上權、質權,其他很閒再看。

親屬、繼承—

婚姻成立的要件、婚姻無效、得撤銷事由、收養制度、夫妻的法定財產制繼承請看繼承的資格、歸扣制度、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的概念、喪失繼承權事由、遺囑的制度。以上看熟,根本賺翻了。

 

(其他的,課程進度到了再補充囉)

民法

Q1:甲醫院為病人乙實施手術時,未盡告知說明義務,致乙在無從選擇與判斷風險情形之下,進行非必要之高風險手術,致造成殘障傷害。則乙得向甲主張:  
(A)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  
(B)給付不能之損害賠償  
(C)給付遲延之損害賠償  
(D)物有瑕疵之損害賠償

為什麼這題答案是A,而不能是D?

A:雖然聽到這樣問,我是有點醉了XD  但是還是要回答一下,物之瑕疵擔保是放在買賣的規定底下,所以.......

甲醫院為病人實施手術是買賣「標的物」嗎? 應該不是吧?開刀既然不是買賣標的物,怎麼是物之瑕疵擔保呢~

那至於答案為何是A,不完全給付,不完全給付是債之效力的內涵,可以適用於任何契約的類型,

只要給付未符合當初約定的本旨(例如處理事情,沒處理好;開刀沒按照SOP導致病人受傷;載運客人未提供安全設施,導致客人受傷等..)都算是,

至於你會問物之瑕疵和不完全給付會不會同時可以適用的時候,當然有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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