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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日日shoot》車不讓行人 違者最高罰3600

高檢署主任檢察官陳宏達遭台北市大安警分局認定未走在斑
馬線上,開罰300元。(資料照)

高檢署主任檢察官陳宏達遭台北市大安警分局認定未走在斑 馬線上,開罰300元。(資料照)

2021/07/06 05:30

〔記者姚岳宏/台北報導〕每年交通事故有近6成發生於路口,尤以「車不讓人」及「行人違反路權」等違規行為為主,交通部特別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將「車不讓人」罰鍰從600至1800元,提高為1200至3600元,並於2020年9月1日正式實施,希望駕駛人行經斑馬線時要禮讓行人,警政署也多次進行交通大執法專案,強化對行人路權的保障。

轉彎車要離行人3公尺

車輛經過斑馬線不禮讓行人,由於發生時間短暫,如何認定引發爭議,針對汽機車不禮讓行人,警方訂定取締原則,包括路口無人指揮時,汽車在行人穿越道上,以距離行人行進方向約3公尺(一個車道寬)以內,以及車體前懸(前輪中心與車輛最前端的水平距離)已進入行人穿越道上為取締認定基準,再來是路口有人指揮時,不聽指揮強行通過者,以及攔停舉發,但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均得逕行舉發。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汽機車不停讓行人」、「車輛轉向讓行人優先通行」,罰鍰都是1200至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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