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加菜金2880元判刑4年半,法院真的判錯了嗎?

2022-04-07

陸軍花東防衛指揮部前少將參謀長韓豫平,被控使用加菜金2880元,支用於軍眷家屬,被依貪污治罪條例判決4年6月定讞。 韓豫平大大喊冤,說沒有一毛錢貪進自己口袋,引來諸多立委聲援,連最高檢察署都在研究要為其提出非常上訴、再審,而法務部還可以暫緩韓豫平入監執行(此舉豈不打臉偵查、一審及二審的公訴檢察官)。

貪2880元遭判刑4年半,的確是十分重的刑度,但這也是貪污治罪條例法定刑度極重、而韓豫平從頭到尾否認犯罪始然,但法院真的冤枉了韓豫平嗎?

法院所認定的事實經過

相關人士

  1. 韓豫平:花防部參謀長,為花防部指揮官之軍事幕僚主管,負責推動花防部各處業務,具有一般小額採購案、定額經費(含主官行政費、部隊特別補助費)之核判或審核權限,對花防部受頒之團體加菜金分配規劃案亦有審核權限。
  2. 劉得金:104年7月1日就任花防部指揮官,為韓豫平的上司。
  3. 張淯森:花防部指揮官辦公室行政士,為韓豫平之下屬 ,負責行政業務及小額採購案核銷作業。本案被告之一。
  4. 李昀昀:花防部作戰處監管官,為韓豫平之下屬 ,加菜金的規劃承辦人。
  5. 陳正博:花防部參謀長辦公室行政士,為韓豫平之下屬。
  6. 郭守寓:花防部政戰主任,劉得金之下屬。

相關規範及制度

  1. 漢光31號電腦輔助指揮所演習有功單位團體加菜金:本案所指之加菜金,有2萬元的額度。加菜金核發之目的,係為「強化領導統御,激勵官兵士氣,凝聚團結向心」。
  2. 國防部暨所屬機關部隊加菜金處理作業規定:規定加菜金受領對象以國防部暨所屬之各機關、部隊;國防部暨所屬各級機關、部隊之內部幕僚單位;友軍或部外支援單位為限,不得用於民間人士之支出
  3. 指揮官主官行政費:劉得金每月有15000元的主官行政費,支用限制寬鬆,可用於跟民間人士的餐敘核銷、禮品等用途,若未用完,其餘額可累計至下月,但若超過上限,指揮官須自費支出。
  4. 軍中文化:幫忙節省指揮官的主官行政費,則是軍中參謀長與指揮官之間的文化。

事件經過

依韓豫平在偵查中的供述,自己在擔任參謀長之前,就知道加菜金不能支用民間人士餐費,而且是最基本的常識。

104年7月1日,國防部核發花防部2萬元加菜金的令送達花防部,而劉得金也甫上任花防部指揮官,其上任一週時,主官行政費已核銷8170元(已超過該月主官行政費的一半),主官行政費用得速度頗快。

在7月下旬,政戰主任郭守寓的妻子、2個小孩到花蓮玩,劉得金因而作東宴請韓豫平、郭守寓、郭守寓妻子及二名子女(此3人為民間人士),席間共6人,餐費5760元。劉得金有意以主官行政費支出該餐費,但韓豫平為求在新長官面前表現、節省劉得金的主官行政費,讓劉得金不用免於爾後自付費用或思索減縮其他社交活動之擾,表示自己會另找經費核銷。

餐後,韓豫平指示張淯森要以「加菜金」核銷餐費,但張淯森、李昀昀、陳正博都曾向韓豫平表示郭守寓的家人並非軍職,民間人士餐費不可以用加菜金核銷,深表不妥,另向劉得金反應後,劉得金也說以自己的主官行政費支付餐費,但韓豫平仍堅持要以加菜金核銷

在張淯森向韓豫平請示:「報告參謀長,外賓部分如何支應,因為那是團體加菜金。」時,韓豫平更說:「可以用同仁的名字加上去。」藉以契合加菜金作業規定,避免日後主計、督察單位查核時發現違失

張淯森於是把郭守寓的家人替換成沒有參加餐會的同仁「陳正博、葉震義、涂凱貿、吳柏慶」,製作不實的餐會名單辦理核銷,陳正博在過程中有提醒韓豫平名冊是不實的,若被發現會有疑慮,韓豫平則叫陳正博把官兵教育好,不要讓他們亂講話或讓他們知道,批准該不實簽呈,遂行以加菜金核銷餐費的目的。

法院判決有罪的理由

韓豫平在偵查中自承知悉加菜金不能用於民間人士,而且下屬在過程中有反應以加菜金核銷不妥,更知道送請核銷的餐會名冊是不實的,因此認定韓豫平指示、知悉幕僚以不實參與人員名冊掩飾違法之舉,足以推認其確有以詐領加菜金的方式,支應餐會民間人士餐費的惡意。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法院認定韓豫平以詐領加菜金的方式墊付原應由劉得金負擔的民間人士餐費,具有為第三人即劉得金不法所有之意圖,使國家受有不應支出而支出的損害2880元(餐會有一半的人是民間人士,費用不得以加菜金支應,計算式:5760元÷2=2880元)。

能以大水庫理論免責?

立委管碧玲宣稱,這只是預算法的問題,只是預算科目使用不當,是行政瑕疵而非貪污。

不過這個抗辯,韓豫平在法院期間已經有提出過,這就是所謂的「大水庫理論」,郭守寓3名家人的餐費,本來就可以用劉得金的主官行政費核銷,均可從國庫支出,劉得金不需要自費負擔,依大水庫理論,國庫並沒有因此受到損害,但不被法院所接受。

其實,學理上沒有所謂「大水庫理論」,其依據、意義、要件、適用情形、所生效果等,全無明確且普獲共識之學理論據。且預算法第62條已規定,各預算科目經費不可流用

每項預算科目之編列,有其所欲達成之國家行為目標。因此,在預算經費因不當核銷而減少之情形,國家是否受有損害,應就核銷程序是否符合該預算科目之規定來加以認定。

法院認為,「加菜金」與「主官行政費」分屬不同預算科目,預算金額不同,需各依加菜金作業規定及「國防部與所屬各級單位主官及副主官特別費行政費管制措施規定」辦理,支用辦法也全然不同,倘核銷有違規定致不當減少該科目之經費,因預算科目間不得流用,無從以其他科目回補,顯將有害該預算科目編列目的之達成,影響所及,或為壓縮其他正當項目之執行及因執行預期可得之利益,或減少原應繳回國庫之餘款。此時,即應評價國家受有不應支出而支出之損害,無從以覓得其他可支應之科目,即認未受損害。

錢沒有進到口袋就不算貪污?

韓豫平直呼:「沒有半毛錢進入我的口袋!」

但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是刑法詐欺取財罪的特別規定,就詐取財物的要件而言,與刑法上詐欺罪相同,只要行為人「意圖為他人不法所有時」,即可能成罪,不以為自己中飽私囊為必要

縱使這2880元確實沒有進到韓豫平的口袋,但還是使劉得金獲得「免於自費支付餐費2880元」的不法利益。

餐會是指揮官宴請,卻是參謀長扛罪?

這個也是事實,但是本案缺乏指揮官劉得金「指示」韓豫平以加菜金核銷餐費的證據,當然不排除證人為了維護劉得金,所以都沒有講不利於劉得金供詞的可能,但沒證據就是沒證據,而證人都是說劉得金有說可以用主官行政費支付,整個客觀事證對劉得金是有利的。況且檢察官也沒有起訴劉得金,法院也無從處理。

而且不管劉得金有沒有犯罪,韓豫平就是其中的最關鍵人物,也不會因為劉得金有指示用加菜金核銷,韓豫平就沒罪。

法院的量刑原因

韓豫平所犯的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規定,法定刑度是7年起跳。而此罪有幾個減刑機會,分別為:

  1. 自首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同條例第8條第1項前段,減輕或免除其刑。依本條減輕刑度最多可減2/3。
  2. 自首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 同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免除其刑。
  3. 偵查中自白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同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減輕其刑。依本條減輕刑度最多可減1/2。
  4. 偵查中自白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同條例第8條第2項後段,減輕或免除其刑。依本條減輕刑度最多可減2/3。
  5. 情節輕微+所圖或所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5萬元以下:同條例第12條第1項,減輕其刑。依本條減輕刑度最多可減1/2。

因為韓豫平在偵查中沒有認罪,所以只能適用到第5種的減刑要件,刑度最多可以減輕到1/2(三年半),但其實在法律允許的情形下,最輕也要判刑3年半,大概還是會被社會輿論認為判太重,但是在沒有不他減刑條件下,法院又認為韓豫平犯後否認犯罪,將本案歸究於幕僚、推諉卸責、未見反省,量處4年半的刑度,其實是合於法律規定的判決

而韓豫平的下屬張淯森,則是在偵查中就認罪,也繳回2880元的犯罪所得,至少就可以依第3種、第5款減刑二次,最多已可減到1年9月,已經在可以緩刑的範圍,而法院考量張淯森是迫於長官指示所為,且犯後態度良好,再依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予以減刑到1年刑度並諭知緩刑3年,不用入監服刑。

由此可看出兩者的差別,若韓豫平一開始就採取跟張淯森一樣的訴訟策略,或得輕判的機會也是很大的,可惜韓豫平從頭到尾都否認構成犯罪,最後導致遭重判的結果。

究竟是法官的問題?還是立委的問題?亦或是國防部或法務部的問題?

其實本事件最讓人無語的就是出來聲援、指責恐龍判決的立委,法院只能依法律審判,但貪污治罪條例的法定刑度或增訂減刑條款,這是立法委員才有的權力,自己訂出的法律規定和刑度,最終也是立委在喊判太重並責罵恐龍判決,實在很讓人錯亂。

第二讓人無語的則是法務部,當然也是自己的檢察官起訴貪污治罪條例,若認為適用法條錯誤、軍眷也算是加菜金可支用人員(但實在滿牽強),怎麼當初偵查或法院論告的時候不提出來?在新聞報導出來後才研議要提非常上訴、再審,但非常上訴前提係「法院判決違背法令」,而再審則是要有「足以動搖原判決的新事實或新證據」,以韓豫平案來說,其實不論是非常上訴或再審,可行性都不大。

而要求國防部重新研議軍眷可否使用加菜金?說明關於加菜金的行政命令、定義、性質、發放原則?也是在為難國防部,從國防部以前訂定的加菜金處理作業規定,就看得出來明確排除軍眷的適用,為了韓豫平一案就推翻過去作業規定的內容,更難昭社會公信,也無法自圓其說。

後續發展:總統特赦

依憲法規定,總統有特赦之權,對於受罪刑宣告之人,使宣告無效,就是不需要服刑的意思。

111年4月22日總統蔡英文宣布特赦韓豫平、張淯森,理由為情節具特殊性、情輕法重、允堪憫恕、以濟司法之窮,並彰顯政府重視國軍保家衛國之貢獻,以及保障軍眷安定生活之良意等等。

但是,韓豫平明明知道不可以用加菜金核銷,經過下屬資次勸諫還是依然故我,如果韓豫平不要從頭到尾矢口否認、把責任都推給下屬,最終也是可以減刑到二年徒刑以下且可以獲得緩刑,而韓豫平、張淯森兩個犯後態度差這麼多的人,最後都得到特赦,更讓我們知道沒有「法律之前人人平等」這種事。

但不管怎麼說,韓豫平這波操作帶風向真的大獲成功,獲得總統特赦搞不好還超乎他自己的預料,值得後人借鏡。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我們預約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