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放寬同時撫育2名以上未滿3歲的子女,父母可同時以不同子女名義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勞動部於108年2月21日發布函釋,放寬同時撫育2名以上未滿3歲的子女,父母可同時以不同子女名義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另依同法第22條規定,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第16條及第20條之規定。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勞動部於108年2月21日發布函釋,撫育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之受僱者,其配偶縱未就業,惟考量育兒父母恐無法單獨兼顧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之照顧責任,並為鼓勵父母參與養育幼兒成長之過程,爰受僱者如有親自照顧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之需求,依規定向雇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符合本法第22條但書之「正當理由」。
108/02/26
就業安全科
最近修改日期:108/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