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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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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羅德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違反證券投資信託管理法令處分案(金管證投字第1100363675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100363675號
受處分人:皮○○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命令施羅德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施羅德投信)停止受處分人3個月業務之執行,停止執行業務期間自110年10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事實:受處分人於○○年○○月○○日至○○年○○月○○日登錄為施羅德投信之業務人員,於109年7月至109年12月間有以施羅德投信電話透露其所管理之○○帳戶或所協管之○○基金之相關股票投資或持股部位予他人之情事,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條第2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3條第2項第1款及第3項規定。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按「前項事業、機構或人員對於受益人或客戶個人資料、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執行職務,有違反本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行為,足以影響業務之正常執行者,主管機關除得隨時命令該事業停止其一年以下執行業務或解除其職務外,並得視情節輕重,對該事業為前條所定之處分。」分別為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條第2項及第104條所明訂。
二、次按「前項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洩漏予他人或從事有價證券及其相關商品買賣之交易活動。」及「第一項之人員對於受益人或客戶個人資料、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除其他法律或本會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分別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3條第2項第1款及第3項所明訂。
三、經查受處分人於○○年○○月○○日至○○年○○月○○日登錄為施羅德投信之業務人員,於109年7月至109年12月間以施羅德投信電話與其配偶通話之內容有透露其所管理之○○帳戶或所協管之○○基金之相關股票投資或持股部位情事,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條第2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3條第2項第1款及第3項規定:
(一)受處分人透露相關股票投資:
1、109年7月20日:「受處分人:我就把所有該賣的拿出來賣啊,就是有破千的都給它拿出來賣一賣啊,什麼○○啊、然後○○啊、然後…○○啊、○○啊、然後○○啊、○○啊、然後○○啊、○○啊。全部都拿出來賣,就每個都賣個0.5、0.3、0.5」。
2、109年8月17日:「受處分人配偶:○○剛開就漲停」、「受處分人:對阿。我是有開,我開219塊,但也是買不到…然後我有買○○啊」。
3、109年9月3日:「受處分人:因為那個○○他買那個○○,…,所以我單子丟出去的時候已經10點左右,…,我本來是設價是設147,我想殺狠點設150,結果丟進去之後,才買了7個percent,它就漲停了」。
4、109年10月13日:「受處分人:我現在…我其實已經下了○○賣單,然後那個○○,然後○○,我在看那個○○跟○○啊」。
5、109年11月6日:「受處分人:○○嘛還是…1.5個percent,然後○○0.5個percent,然後○○0.75個percent,這是我今天做的」、「受處分人配偶:那就好啊。○○可以買嗎」、「受處分人:我就是買○○…可以啊」。
(二)受處分人透露相關持股部位:
1、109年7月8日:「受處分人配偶:○○你幾%了」、「受處分人:2%」。
2、109年8月13日:「受處分人:你知道我現在的做法是,…○○反正就是10幾%嘛,然後○○是4點多%,然後○○是2%半,其他的就是……○○跟○○就是維持2%,可是像什麼○○啊、○○啊、○○啊,我都把它降到1%左右。…像○○我現在只剩1.2,○○我只剩下1欸」。
3、109年10月13日:「受處分人:我再出的話,就是○○會降到0.5,然後○○就會出清這樣子…」、「受處分人配偶:那你○○剩多少」、「受處分人:0.8。」。
4、109年11月11日:「受處分人:我現在就是○○有1.6嘛,然後○○0.7嘛」。
5、109年12月10日:「受處分人:我今天就賣了一點○○跟○○,就這樣…然後○○昨天就有賣了,所以○○現在剩0.8,○○今天減0.5,剩0.5,然後○○本來1.8,降0.6」。
四、綜具前述違規事實,受處分人上開違規情事足以影響施羅德投信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及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正常執行,爰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4條規定處分如主旨。
注意事項: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施羅德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代表人巫○○)、皮○○
副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張○○)

 
瀏覽人次: 8200   更新日期: 2021-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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