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7屆第7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0 5 9 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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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全世界先進國家只剩德國沒醫療去刑化,

委員之所以提出這項修正案, 主要是由於目前醫界有所謂的「四大皆空」, 包括內科、外科、兒科、婦產科都快要沒有醫生了。只要動刀的話, 當然可能會引起許多糾紛, 有時醫生根本沒有醫療疏失, 但是極少數的民眾卻到法院提告, 這將會對醫生搶救病患的心態產生很重大的影響。

醫生你還敢救人?
 

本來謝國良和環衛的立委都想要幫醫師去刑法化, 結果…被法務部官員擋住了!!!



會議議事錄

廖委員國棟等 36 人提案條文(修正案)

第八十二條 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

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者,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醫事人員執行業務,致病人死傷者,以故意或重大過失為限,負刑事上責任。

 

 

主席:有關廖委員國棟等提案條文,請衛生署江副署長說明。

江副署長宏哲: 主席、各位委員。第三項規定:「醫事人員執行業務,致病人死傷者, 以故意或重大過失為限,負刑事上責任。」基本上, 我們支持大院各位委員的提案,謝謝。

主席:請法務部陳調部辦公檢察官說明。

陳檢察官以敦: 主席、各位委員。第八十二條第三項修正為:「醫事人員執行業務,致病人死傷者, 以故意或重大過失為限,負刑事上責任。」本部對於重大過失的 部分有疑義,理由以下:第一 , 重大過失屬民法之概念,民法分為抽象輕過失、具體輕過失和重大過失; 刑法第十四條只分為 有認識之過失與無認識之過失, 而無重大過失,若將重大過失納入處罰規定, 未來在刑法適用方 面一定會出問題。

 

另外, 修正理由提到, 修正為重大過失可改善醫病關係,但從實務上的經驗來看,當重大過失可作為構成要件時,日後提出告訴的人, 還是會指控醫生有重大過失,而不會說醫生有輕過失, 結果仍然是以刑事案件來處理, 糾紛不會因此而減少。

 
主席: 陳檢察官, 你認為使用「重大過失」一詞並不適當, 能否建議我們如何修改? 可以使用什麼 法律術語?

 
陳檢察官以敦: 刑法上的過失只分為有認識之過失與無認識之過失 ,因此我們認為不應該增列重大過失, 維持原本之規定即可。


 
主席:就是「以故意或過失為限」嗎?

陳檢察官以敦: 第二項規定:「......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或過失屬於民事上的概念,民事上的過失包括抽象 輕過失、具體輕過失和重大過失,但刑事上的過失只分為有認 識之過失與無認識之過失而已,並無重大過失。如果把重大過失納入規範,依照罪刑法定主義, 以後將無法處罰,因為刑法上並無重大過失,這要怎麼處罰?

 

主席: 不行,行政院現行條文之規定我 們並不滿意,如果是故意的,我們認為他必須負起刑事責任 ,你建議我們如何修改?

 

陳檢察官以敦: 刑法已經有規定業務過 失傷害的罰則,業務過失致死也有處罰, 換言之,故意的行 為本來就有處罰了,我不知道大院的看法為何,是要減輕醫事人員的責任嗎?倘若要減輕醫事人 員的......

 
主席: 不是,我們認為民事和刑事要分開來看,民事賠償的問題先解決,再來談刑事的部分,這樣 才能保護受害者。

 
陳檢察官以敦: 憲法有保障刑事訴訟權,被害人可以向地檢署提告, 我們無法限制他一定要先行使民事訴訟權, 才能行使刑事訴訟權。修法的目的可能是為了遏止以刑逼民, 但重點在於倘若醫生 沒有疏失、沒有過失, 怎麼能稱之為以刑逼民呢?

 
主席:請廖委員國棟發言。

 
廖委員國棟: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 位同仁。上午我們已經說明過修法的背景和原因,我們要制訂一項比較進步的法案, 如果不修法,目前我們所遭遇到的狀況,無論是醫界、病人或法律的尊嚴, 都無法得到妥善而進步的發展。針對民事和刑事的部分, 我們的修正案不僅參考了過去的經驗, 也符合國際的立法方向。美、英等國在處理醫療業務過失時, 完全不涉及刑事部分, 而是以 民事來處理, 如果我們一直堅持他要負刑事責任, 這是一個退步的概念, 因此我們希望新修訂的內容能夠符合國際潮流與我國現況, 以利處理醫療糾紛。目前進行訴訟的時間非常冗長, 病人家 屬和醫生雙方都受到相當長期的煎熬, 這不是兩、三個月就能解決的事情。如果你們有辦法在兩 、三個月之內就結案,那還沒關係;  但情況並非如此, 平均需要 3. 2 年才能完成訴訟程序, 這段 期間, 不單是診所和病人,  整個社會都耗費了非常大的成本。我們從這個角度來考量, 才會希望把民事和刑事做個切割, 不單單要符合其他國家法律的制訂, 也要符合社會的需求, 請問陳檢察官, 對於我們現在的想法、要求或者環境的改善,  法務部有沒有其他的辦法?

 
主席: 請法務部陳調部辦公檢察官說明。

陳檢察官以敦: 主席、各位委員。關於剛才委員提到案件在訴訟過程中會拖得很冗長的問題, 我想地檢署有規定辦案期限, 這種案件必須在 8 個月之內要結案, 而主要會拖長時間的原因在於,醫事的部分要送醫事審議委員會去鑑定, 鑑定結果出爐後又要給當事人雙方表示意見的機會, 他們可能還會想要鑑定其他方面或者認為鑑定不明確, 必須往返耗費時間, 不然的話, 案子的結案時間其實並不是委員想像中的那麼久。

 

主席: 如果以廖國棟委員提案條文通過,對你們會有什麼影響? 你一定要反對嗎?站在法務部的立場, 這樣會造成你辦案的困擾嗎?

 
陳檢察官以敦: 我調職法務部以後, 就 經不辦案了。今天我是臨危受命要來表示本部的意見, 所以, 我只能站在這裡堅持反對而已。

 
主席: 你堅持反對,也就是一定要拿掉的意思。

陳檢察官以敦:我一定要表示本部的意思。

主席: 請楊委員麗環發言。

楊委員麗環: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部分最主要的問題是,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而言,故意部分是 OK 的,這是很明確的,現在的問題是因為 重大過失違憲。對於重大過失, 你的說法是, 有認識的過失與無認識的過失,是不是? 重大過失是指有認識的過失嗎?

主席: 請法務部陳調部辦公檢察官說明。

陳檢察官以敦: 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 有認識過失與無認識過失, 並不是在程度上的區別,而是在行為人內心的想法, 譬如,他有沒有 預見這個結果的發生? 如果他有預見這樣的結果有可 能會發生, 而他又確信自己的技術可以讓這樣的結果不發生的話, 這就叫有認識的過失; 無認識 的過失是指, 他根本連會發生這個結果都不知道, 這就叫無認識的過失, 所以, 這兩者並不是程度的差別,純粹在於行為人內心的認識而己。我想, 這可能沒有辦法以民法的重大過失或抽象輕過失來區分。

 

楊委員麗環: 你們在刑法裡面一定也判 過類似醫療過失的案例,除了故意以外, 等同於我們現在文字上所說的重大過失, 然後處以刑責的部分, 你們是以什麼字眼來解釋?

陳檢察官以敦: 我們是以有認識的過失或無認識的過失來區分, 我們不是用他的重大過失......

楊委員麗環: 如果這兩個你都把它列為重大過失的話, 用重大過失來代替有認識過失與無認識過失, 有違反邏輯的錯誤嗎?

陳檢察官以敦: 報告委員, 我剛才表達的是, 有認識過失與無認識過失的認定並不是程度上的區別。

楊委員麗環: 但是因為你現在的判定裡面, 也是根據這部分嘛! 對不對? 我現在的意思是,反過來, 也就是從你判過的案例裡面,有因為我們所謂的重大過失, 只是在刑法裡面沒有這個名詞, 但是確確實實有因為這樣而被判刑的。你剛剛的解釋是, 有認識過失與無認識過失之分,現在的問題是, 在刑法裡面沒有所謂重大過失的名稱,但是在實質上, 你在判定的時候,有具體的,也就 是你所謂的內心的部分, 但是, 只是我們在用詞上把它列為重大過失, 在這樣的情況之下, 你認 為要用什麼樣的詞句才可以替代你沒有的部分? 但是, 你在實質判決的時候是有用到的, 對於我 的說法, 你可以理解嗎?因為我不是學法的人。

 

陳檢察官以敦: 我們現在一直講的重大 過失,我之前有講過這是民法上的概念, 重大過失欠缺一般 人的注意義務, 抽象輕過失是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 具體輕過失是處理一般事務的注意義務, 所以它們是有程度上的區別。

 
楊委員麗環: 簡單講就是重大違反注意 義務嗎? 我們現在的用詞是重大過失, 但是如果以你講求法的精準度而言, 其用詞是重大違反注意義務嗎? 在重大違反注意義務中, 包括有認識過失與無認識過失, 對不對? 而你說,這個沒什麼差別,因為他是在......

陳檢察官以敦: 因為刑法講求的是罪刑主義,刑法上對於各項的罪,以處於故意為原則,至於過失 要有特別的規定,它的處罰過失只有寫「過失」,沒有寫「重大過失」,將來也沒有法條可以適 用重大過失。

 
楊委員麗環: 你剛剛講過,有重大的違反注意義務, 有輕與重之分, 你現在取的是重的......

陳檢察官以敦: 這是民法的概念,我們現在要講的是刑法,民法是在第二項的部分, 它是屬於損害賠償責任, 所以, 民法規定在第二項,刑法規定在第三項。

楊委員麗環: 所以我反過來問你, 你有沒有判過它因認為違反規定而以刑法判決的案例了?除了故意以外, 等同於我現在所謂的重大過失, 也就是你所謂的有認識過失與無認識過失,你把它拿來做為判刑的案例, 就這部分你能夠提出刑法明確的專業名稱來替代嗎?

陳檢察官以敦: 報告委員, 我們以前在辦案時, 在過失部分, 只有辦理違反注意義務而己, 並沒有辦理違反重大注意義務,所以, 我們沒有判過像委員所講的案例。

楊委員麗環: 只有過失, 就沒有等級了啦!你 剛剛特別提到有
3 個等級, 我們現在就是採取最高的等級, 等同我所謂的重大過失, 這樣有什麼差別?

 陳檢察官以敦: 我剛才講過,有分等級的是民法的概念,我現在講的是刑事責任, 刑法並沒有這個概念, 刑法只有分有認識過失與無認識過失, 沒有分重大過失、具體輕過失或抽象輕過失, 所以這跟委員所講的概念是不一樣的。

 
楊委員麗環: 好。 主席:謝謝!委員問不出所以然,學法的人就是這麼厲害。

 楊委員麗環: 等一下我再第二輪發言。

 主席: 請陳委員節如發言。

陳委員節如: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其實我們現在在修的是醫療法,不是刑法,而且刑法有附帶民事賠償,這是不是可以成立 ?

主席:請法務部陳調部辦公檢察官說明。

 陳檢察官以敦: 主席、各位委員。起訴以後可以請求附帶民事賠償。

陳委員節如: 現在我們修的是醫療法,如果把法律上沒有的名詞放在醫療法, 我覺得也不太適合,所以「重大」這兩個字就可以拿掉,維持原來的就好了,你的意思是不是這樣 ?

陳檢察官以敦:是。

 陳委員節如:否則將來你們無從判起。我覺得處理醫療過失應該有一定的程序, 例如有調解委員會等,請問你們的整個流程如何 ?

 陳檢察官以敦: 通常在偵查的程序當中,如果雙方願意和解的話, 我們會送調解委員會調解, 但這不是勉強的, 也不是必然的程序只是讓他們可以走和解的程序而己, 如果雙方不願意和解, 我們會繼續偵辦。

陳委員節如: 可是送調解委員會, 往往律師也不能去調他的病歷, 所以, 一定要經過檢察官才能去調病歷。

陳檢察官以敦: 是, 民眾或被害人會尋求刑事部分的救濟,最主要在於, 檢察官可以保全證據,這點對於被害人相當重要,如果走民事程序, 時間一久, 病歷可能會被湮滅或篡改,所以,在刑事部分,我們可以及時、馬上把證據保全下來。

陳委員節如: 我覺得還是要回歸刑法上的名詞會比較適當。

主席: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劉委員建國: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陳檢座今天是代表法務部來備詢,反正就是要來反對的。


陳檢察官以敦: 主席、各位委員。還要表達意見。

 劉委員建國: 你剛才比喻, 有認識過失與無認識過失要看他的心底, 其實我也很期待, 你的心底是如何看待這件事情? 你先不用回答我這個問題, 我舉兩個實務的類比來做為參考, 今天有委員提 出這個案子, 最主要並不是只有針對醫師, 而是包括藥師、護士等, 所有的醫事人員都涵蓋在裡 面。今天我們探討的醫療過失行為, 和承辦檢察官偵辦案件的程序幾乎一模一樣, 你覺得這樣公平嗎? 舉例來說, 讓檢察官去承辦醫療行為與車禍案件, 兩個案件的程序在刑事上或民事上都是 等同的, 如出一轍; 也就是說,檢察官在偵辦車禍案件與醫療行為案件過程中所遵循的法律統統 一模一樣, 這樣對於醫事人員公平嗎? 有道理嗎? 有符合現在中華民國是一個民主進步的國家, 在偵察的過程中有得到合理、合情和合法的處理方式嗎? 請問檢座的心理如何看待這件事情?

 
陳檢察官以敦: 這個可能要講實例, 因為我也曾經偵辦過一個案件是, 一次告五十幾位台大醫生, 連護理人員都告。如果依照程序來講,剛才委員提到,我們要跟偵辦車禍的程序一樣嗎? 我想, 不是這樣的, 我們可以判斷,哪些是需要, 而哪些是不需要傳喚的, 並不是所有的醫師都需要傳喚, 我們可以先送醫審會去鑑定,如果鑑定結果是沒有過失時, 我們可能只傳喚主要的被告人,  不需要傳喚其他無關的人, 所以在程序上是不一樣的, 委員說這個......

 
劉委員建國:檢座可能太久沒有辦案 了,其實,程序上還是一模一樣。你說要先送鑑定,而車禍也 有車禍的鑑定事故小組,還有臺灣省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檢察官一般遇到有爭議的案件,也就 是當對造人被撞, 如果他認定對方有過失,也不一定是重大過失, 依法就可以對他提起刑事追訴 。檢察官在偵辦這個案件時,看到警方所提的車禍事故現場圖,再聽承辦警員講完之後,就沒有 多大的爭議了。但是如果對造主張一定要告,當然檢察官就依法送到臺灣省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去鑑定。基本上,醫療行為案件跟車禍案件的處理方式一模一樣,被醫療損害的家屬或病患, 一 樣可以提出告訴。

 
陳檢察官以敦: 提出告訴當然是他的權利, 我們並沒有禁止他提出, 只是依照案件的不同,偵辦的 式也會不一樣, 不可能都是千篇一律的。

 
劉委員建國: 對啦!偵辦的方式不一定 一樣, 必須視案情或實際狀況, 檢察官再去做心證的處理, 但是我現在是在比喻, 如果臺灣目前發生的車禍案件跟醫療行為, 可能被質疑有疏失時, 在法律的提告程序上是一模一樣的, 檢座認為,這樣的方式合理嗎?

 
主席:這是自由心證的問題。

陳檢察官以敦: 委員的指教很有道理,但是,說真的, 車禍也有大小之分, 可能有重傷或輕傷;醫療疏失,也可能有擦傷或其他傷害, 我認為這部分不能以偏概全, 所以,我沒辦法在這裡回答你。

劉委員建國: 我不是要你以偏概全, 而是以實務上來講, 目前的狀況就是這樣,所以, 今天委員期待, 醫療行為的疏失與臺灣的車禍案件要有所區分, 希望在法律上的用詞將有過失或重大過失, 區分於民事或刑事責任, 如果你們覺得這樣是不對的, 你應該提出一套建議,讓我們作為修正的方向,這是第一點。第二點,你說,有認識過失與無認識過失要看心底而定,我現在講一個案例 給你聽, 但這與醫療心理並沒有關係。在今年的
5 1 日,  原台南縣救難協會 3 位無給職成員, 卡玫基颱風期間,前往台南市左鎮區駕救生艇搶救受困水中災民,途中因救生艇翻覆,導致一對夫婦溺斃,案經死者子女提出自訴,台南地方法院以 3 名 被告沒有讓死者夫婦穿救生衣為由, 依 業務過失致死判 3 人有期徒刑 4 月, 得易 科罰金,均緩刑 2 年。我要強調的是, 他們是在休假期 間救人, 也是無給職的救難人員, 他們打心底認為要去搶救災民, 但救生艇有可能會翻覆,所以 ,他們曾告知死者要穿上救生衣,但是死者堅持不穿,因為救生艇翻覆, 造成 1 對夫婦死亡,而 他們被判有期徒刑 4 個月,  緩刑 2 年。我覺得這樣沒有道理,我現在舉 2 個案例來做比喻,給你 作參考, 我強調的是,在臺灣現今的醫療行為中,針對醫師、藥師人員等等, 如果檢察官在辦案 的過程, 用既有的刑法以偏概全去適用或處置他們, 我覺得是沒有道理的。

 

陳檢察官以敦:委員舉的可能是個案, 因為我沒有看過,所以我沒有辦法回答。不過, 委員剛才舉的例子應該是自訴案件,並不是經由檢察官起訴的 ?

劉委員建國:對,這是自訴案件,沒有錯。

陳檢察官以敦:這可能牽涉到法官的自由心證, 至於個案的部分, 我沒有辦法回答。 劉委員建國:講到底還是心證的問題。

 主席:謝謝!剛剛委員引述這些例子, 最主要的目的是希望重大過失可以放進去。接下來進行第二輪發言。請楊委員麗環發言。

 楊委員麗環: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陳檢察官,我想, 之所以有這麼多的委員表達意見, 其實都是為所有的民眾在考量, 因為如果你沒有很明確的表達故意或重大過失要負刑事責任, 可能有很多急診的醫師和醫療人員都不敢去救人, 就像剛剛劉委員提到的溺水事件,這完全是自 宮的行為,只要當時被救的病人不願意配合,  結果導致發生醫療上不可預測的風險,在這種情況 之下, 動輒得咎,我相信醫療人員的想法是乾脆就隨便你了, 因為醫療人員愈是要救人,風險就愈高, 救人還不打緊, 到最後恐演變成自己被關或被判刑,這種情形不是我們樂意見到的,所以 ,在故意過失部分,這是肯定要負刑責的, 我們只是希望在重大過失部分,如果刑法沒有這一條 ,你們就應該檢討一下, 因為時代不一樣了。我剛剛一直強調,要你用實際的判案去回溯「重大 過失」這幾個字眼,應該要用什麼樣具體的表達, 可以等同於我們認為他確實本來可以而沒有避 免掉的醫療疏失,造成人家生命重大的傷害時,我們就認定他們必須背負刑事責任,否則這些醫 療人員沒完沒了, 沒有人敢在第一線或第一時間去搶救傷患,這一點反而是我們要注意的。如果 要把「重大過失」的字眼拿掉的話,那當然是全部都拿掉, 否則如果只寫上「過失」的話,恐怕 還是會有程度上的不同。如果可以的話,本席希望你們自行把「重大過失」所要表達的具體事項 列出來, 刑法的部分就交給你們自己去調整好了。這樣我們才可以保障醫療工作人員, 也才能保 障病人可以得到充分救助的機會, 否則的話, 雙方誰都不敢碰, 可能會發生這樣的情形。

 

主席:請問陳檢察官還是堅持嗎? 這方面有沒有替代的術語? 請法務部陳調部辦公檢察官說明。

 
陳檢察官以敦:主席、各位委員。我們 還是要依照刑法的規定來處理, 刑法的規定就只有「過失」 而已,並沒有「重大過失」, 我們實在沒有辦法創造一個「重大過失」的名詞出來。

 
主席: 那就是「以故意或過失為限」就 對了?

陳檢察官以敦:是的。

楊委員麗環:「過失」有好幾種不同的程度對不對?

陳檢察官以敦:刑法所說的「過失」就只有刑法第十四條所規定的「過失」而已,並沒有民法所說的「重大過失」......

主席: 陳檢察官講的沒錯,我們來看一下廖委員國棟等提案條文第八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是「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者,以故意或過失為限, 負損害賠償責任。」這是 民事上的規定。本席認為第三項的規定應該改為「醫事人員執行業務,致病人死傷者,以故意或 過失為限,負刑事上責任。」如此才能對應第二項的民事規定,其實民事和刑事已經分開了,請 問這樣可以嗎?

 
請陳委員杰發言。

陳委員杰: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剛主席的裁示是依照陳檢察官的答詢而來, 而方才陳檢察官曾提及在法律用詞當中, 並沒有所謂的「重大過失」是不 是?

主席: 請法務部陳調部辦公檢察官說明。

 陳檢察官以敦:主席、各位委員。在刑法上是這樣的。

陳委員杰:刑法當中沒有「重大過失」的規定?

 

陳檢察官以敦:是的。

 陳委員杰: 我記得檢察官寫起訴書時, 有時都會寫上因為嫌犯有重大過失, 所以要求刑多少年,不是嗎?

陳檢察官以敦: 我不知道委員舉的是哪一個例子, 但是......

陳委員杰: 應該很多吧!今天本院委員之所以提出這項修正案, 主要是由於目前醫界有所謂的「四大皆空」,包括內科、外科、兒科、婦產科都快要沒有醫生了。只要動刀的話,當然可能會引起 許多糾紛, 有時醫生根本沒有醫療疏失, 但是極少數的民眾卻到法院提告,這將會對醫生搶救病患的心態產生很重大的影響。誠如楊委員麗環所言, 有時醫生如果無法在第一時間搶救病患的話 , 那麼病患可能就危在旦夕, 因此他才會提出醫療法第八十二條修正案。剛剛陳檢察官一直扯刑法上沒有所謂「重大過失」的規定, 而廖委員國棟等提案條文第八十二條則是將民事和刑事加以分開,本席建議將第八十二條第二項有關民事的部分修正為「以故意或重大過失為限, 負損害賠 償責任」,  這樣也可以呼應第三項刑事上的規定, 請問這樣可不可以?


陳檢察官以敦: 民事講求的就是損害賠償, 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有關侵權行為的規定就是有關過失 的部分, 它包括抽象輕過失,如果要把它直接納為重大過失, 我想在理論上可能不太協調。

 
陳委員杰:本 席並不是學法的,所以我才要請教你。

 陳檢察官以敦: 如果民事也規定醫生只有重大過失才負損害賠償責任的話, 請問被害人的權益要如何保障? 重大過失是什麼樣的過失呢? 這是指欠缺一般人的注意義 務,醫生是專業人士, 怎麼可 以和一般人的注意義務一樣呢? 民眾在開刀之前必須到醫院去作檢查, 他們只知道要驗血型, 除了知道自己的血型之外, 究竟有沒有糖尿病、心臟病, 一般人怎麼會知道? 但醫生可以說他們不 ......

 

陳委員杰: 我知道你的意思,但 第八十 二條的規定真的是兩難, 一方面必須保護病患的權益,一方 面又要讓醫生能夠全心全力去救助病患,所以拿捏的角度真的很難。本席認為,如果不共同維護醫師的權益, 恐怕很多科別都會鬧醫師荒, 包括內科、外科、兒科、婦產科可能都沒有人敢去做 , 這就是所謂的「四大皆空」。針對這個問題, 希望法務部能夠自行拿捏, 謝謝。

 
主席: 請陳委員節如發言。

陳委員節如: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法務部鄭參事,過去 10 年來, 三審定讞的醫師總共有幾位?

主席:請法務部鄭參事說明。

鄭參事銘謙: 主席、各位委員。這部分我們並沒有清查。

 

 
陳委員節如: 沒有紀錄嗎?

鄭參事銘謙: 關於這部分,法務部並沒有清查,我想這應該是衛生署所主導的......

陳委員節如: 是不是可以請衛生署江副署長來說明一下?

主席: 請衛生署江副署長說明。

江副署長宏哲: 主席、各位委員。早上我已經報告過了, 目前我們只有衛生署委託進行醫療爭議審議方面的數據,但是判決方面的數據並沒有給我們, 因為我們並沒 有拿到判決書, 所以就沒有這方面的統計。

陳委員節如: 據本席所知,遭到判決的醫師應該沒有半個, 現在醫師比較
care 的是整個訴訟過程,就像本席早上所講的,你們的醫療糾紛處理法應該要趕快拿出來,而且這個問題並不只限於婦 產科,所以你們不要再拿限於婦產科的條文出來了, 到目前為止,這方面可說是四大皆空, 還沒有看到你們提出任何一條條文。

 

江副署長宏哲: 草案我們已經擬出來 了,現在還在徵詢大家的意見。

陳委員節如: 早上你的回答是只要針對婦產科的部分去作規範是嗎?

江副署長宏哲: 從這個部分先做。

 陳委員節如: 本席認為這樣是不對的,如果要訂定規範的話, 包括外科、內科、兒科、婦產科都應該要全部納進去才對,這樣才是一套完整 的醫療糾紛處理法啊! 你們不要只是拿一部分的規定出來, 陷醫生於不義。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和刑法有關, 現在醫生比較在意的是整個的訴訟過程,如 果只是「以故意或過失為限」, 而不加上「重大」兩個字的話,那麼這條條文有沒有訂都一樣, 對不對? 過去
10 年來三審定讞的醫師根本就沒有半個啊!

 

主席: 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劉委員建國: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主席曾建議將廖委員國棟等提案條文第八十二條第三項當中的「重大」二字拿掉, 也就是 將第三項修正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刑事上責任 。」本席在座位上搖頭的意思, 就是想要表達如果是這樣修的話, 那麼有改和沒改是一樣的。

 
方才我們也談到了過失刑事責任的表列, 陳檢察官提到有認識之過失和無認識之過失, 其實 是兩種不同的處理方式。本席在此作一個最簡單的比喻, 這絕不是個案, 也不是以偏蓋全,那就 是現今臺灣的醫事人員, 包括醫師、藥師及護理人員等, 在他們面對醫療糾紛時, 其實整個訴訟程序的進行都和處理車禍事件如出一轍。

 
主席:請法務部鄭參事說明。

鄭參事銘謙: 主席、各位委員。這方面不能一概而論, 車禍案件不一定要送鑑定, 而檢察官也不受鑑定的拘束, 基本上, 車禍的鑑定只是參考用, 而承辦人員應該都 有駕照, 且對交通規則都很熟 悉,這方面都是很明確的。但醫療過失方面需要很專業的知識,而三審定讞比例不高的原因往往在於醫事審議委員會的鑑定結果。因為檢察官並不是醫療方面的專家, 所以每件訴訟案件都得要 送鑑定,除非是原本要動刀的是左手,結果卻開到右手, 或是原本應該要拔左邊的牙齒, 結果卻拔到右邊的牙齒, 除了這種一看就知道有過失的案件以外,其他的案件基本上都會送鑑定, 而檢察官和法官也都會尊重這些專業的鑑定意見, 這和車禍鑑定其實是有程度上的不同。

 
劉委員建國: 雖然有程度上的不同,但 是整個處理的程序卻是一模一樣,怎麼會不一樣呢? 鄭參事銘謙:這倒未必,其實車禍案件未必要送鑑定,而醫療糾紛的案件卻幾乎是每件都得要送鑑定。

劉委員建國:「幾乎」並不代表百分之百,也就是並不代表一定要送鑑定。

鄭參事銘謙: 就實務上的操作而言,我們不能說絕對是這樣。

劉委員建國: 如果病患或家屬覺得他們已經遭受醫療上的損害,而且認定醫事人員有醫療過失的話,是不是馬上就可以提出告訴?

鄭參事銘謙: 憲法賦予老百姓訴訟權,所以民眾當然可以提出告訴。如果醫療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只以故意為限的話,民眾還是可以藉此提出告訴,而檢察官和法官 也一樣要將案件送鑑定。

劉委員建國: 本席並不是要否定你所講的話, 我只是說醫事人員在整個醫療行為過程當中,如果碰到醫療糾紛的狀況, 其訴訟程序怎麼會和車禍案件的處理過程幾乎如出一轍呢?

鄭參事銘謙: 本質上可以這麼講。

劉委員建國: 這方面能不能有所區分呢?

鄭參事銘謙: 最主要是專業的角度有所不同。

劉委員建國:怎麼處理才能有所不同?

鄭參事銘謙: 我認為這條條文在法制上還是有一些疑慮, 至於就實務的操作而言,其實有沒有這樣的規定並沒有多大的不同。

主席: 請廖委員國棟發言。

廖委員國棟: 主 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法務部的兩位代表講到一個非常重要的重點,那就是你們承認醫療是非常專業的。

主席: 請法務部鄭參事說明。

 鄭參事銘謙: 主席、各位委員。這的確是很專業。

廖委員國棟: 本席也認為醫療糾紛的處理過程, 真的和處理車禍的程序一樣,  這時候已經沒有專業可言。

鄭參事銘謙: 在此向委員報告, 當然車禍案件的處理最好是能夠送鑑定, 如果無法釐清過失責任之歸屬, 當然就得要送鑑定。而醫療糾紛案件的處理,因為事涉專業, 所以在司法實務操作上, 都是會送鑑定的。

廖委員國棟: 當然要送鑑定啊! 還有一個專業度......

鄭參事銘謙: 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成立的目的也就在這裡。

廖委員國棟: 如果衛生署認為法條這樣修正是 ok 的,那也是專業啊! 請問是不是專業優先 ?

鄭參事銘謙: 如果衛生署有足夠的法制專業, 我想他們也不用請法務部來這邊發表意見了。醫事的專業是醫療方面的專業, 而現在我們探討的是刑法立法體例上的問題, 或許我應該向各位上個課......

廖委員國棟: 我也應該要給你上一課, 其實醫療行為是非常高風險的, 有很多不可預期的狀況。舉個很簡單的例子, 前一分鐘在做超音波的時候, 明明胎位是正常的, 等到要接生的時候, 卻已經反過來了, 最後 變成難產而生不出來,因此胎死腹中。

 鄭參事銘謙: 我們不敢否認委員的高見, 但是我們還是要落實在刑法上過失的定義。

廖委員國棟: 講到刑法, 本席只要問一個問題就好了,  剛才你們一直強調沒有所謂「重大過失」的定義對不對 ?

鄭參事銘謙: 是的, 刑法上沒有這樣的體例。

廖委員國棟: 沒有任何法律是這樣......

鄭參事銘謙: 刑法沒有,民法有。在此向委員報告, 民法過失的概念和刑法過失的概念並不一樣,刑法過失的概念規定於第十四條,第一項和 第二項針對「有認識的過失」和「無認識的過失」之 定義作下註腳;而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有關侵權行為的規定,根本沒有下任何定義, 但學說理論將因故意或過失而需負損害賠償責任的部分分為三種:

第一種是重大過失,

第二種是抽象輕過失 ,

第三種是具體輕過失。

就民法而言, 只要一碰到抽象輕過失這個門檻,就要進行全額賠償。可能大家不太清楚刑法和民法對於過失有不同的定義, 所以大家就認為如果將民法重大過失的概念引到刑法去的話, 是不是可以減輕醫生的責任, 而這可能又要追溯到法案提案的背景。個人認為 這樣在體例上不符,而就實務操作而言, 其實未必像各位委員所考慮的那樣。什麼叫做重大過失 ? 如果我們借用民法上的概念, 其實就是一般人的注意義務嘛!

 

廖委員國棟: 所以你應該也快要同意用 「重大過失」這樣的規定了, 反正規定為重大過失還是一樣 嘛!

 
鄭參事銘謙: 到目前為止,我還是持比 較保留的態度。

廖委員國棟: 剛剛本席翻閱了冤獄賠償法, 其中就有提到「重大過失」這四個字。

鄭參事銘謙: 那並不是刑法上的定義, 而是賠償責任的問題。

主席: 請黃委員義交發言。

黃委員義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第八十二條,本席看到兩造之間都提出很執著的看法與辯論。我們知道,民法才有所謂「重大過失」,刑法並沒 有這樣的定義,而只有「有認 識過失」與「無認識過失」。就本席的認知而言,法律應該是有機的,在醫病關係這麼緊張的情況下,我們為了要節省訟源,同時也讓醫生將來執業時能夠達到三贏的局面,不只患者贏、醫生贏, 社會的醫療資源也要贏, 應該可以把民法的概念帶到今天修法的本文來,也就是將「重大過 失」規定在法條中。今天早上我看到美國、英國和加拿大的法律體系,都有degree of negligence 的規定,包括他們的刑法也有重大過失的概念。方才 鄭參事和陳檢察官講得沒有錯,以中華民國 現行的法律來講,刑法當中並沒有「重大過失」這樣的體例,只有「有認識過失」與「無認識過 失」,但是法律是有機的、可以成長的, 如果社會有必要的話, 就應該在追求三贏的狀況下有所 發展。

 

如果我們將民法「重大過失」的概念放在今天的修法本文當中的話, 可能法官的權力會變得 很大,因為目前刑法當中並沒有「重大過失」這樣的體例,法務部必須在應注意事項當中進行釋 意的工作。當然修法是國會的權利,在我們修法之後, 法務部為了應付修法的概念,配合社會的 需要, 可能要頒布重大的釋意函令, 而在函令還沒有頒布之前,法官的權力可能會比較大一點。
 
鄭參事是很有學養的人, 就法律的角度而言, 應該沒有人說這是不可以的, 因為法律是有機的、 可以發展的, 而這是屬於附屬刑法的概念。法務部可能會認為今天的修法不夠周延,或許修法的進度太快了一點,如果當時讓法務部進行一些內部的研討、法條釋意、應注意事項, 將民法的概念帶進來的話, 應該就可以了。

 
主席: 請法務部鄭參事說明。

鄭參事銘謙: 主席、各位委員。我建議這一條條文先保留, 雖然我非常佩服委員的高見, 而我們在會前也曾嘗試要借用民法的概念, 但是兩者確有不相容的地方。如果要把民法的過失概念引到刑法來, 我認為是茲事體大, 這方面可能還要經過很多的探討。

黃委員義交: 其實這在法條釋意當中是可以去做的, 本席之所以提出這個問題, 就是希望大家思考我們到底要不要這樣做。在法條釋意還沒有出來之前, 是不是要給法官很大的權力, 這是我們需要斟酌的問題,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