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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犬咬人傷狗,主人負刑責〈解說:楊廣明律師〉

新聞:
趙姓女子養了五隻黃金獵犬,同時帶上街頭蹓躂,卻未拴狗鍊,這五隻獵犬看到一隻體型較小的哈士奇,竟群起攻擊,哈士奇的主人也被咬傷,被咬傷的哈士奇主人曾提出和解條件,要求闖禍的黃金獵犬主人賠償兩萬元醫藥費,另為愛犬的傷人傷犬行為寫一份悔過書;黃金獵犬主人願意賠兩萬元,但堅不替自己愛犬的行為寫悔過書,檢察官只好將她起訴。

專業獸醫表示,黃金獵犬無論幼犬或成犬,性格都很穩定,不容易攻擊人,且個性很黏主人,是非常適合飼養在公寓、大樓的大型犬;有的狗主人將黃金獵犬養在公寓裡,一個月只聽見狗吠過一次,黃金獵犬咬別的狗或攻擊人的事,相當少見。

趙女接受檢察官調查時,承認自己的五隻大狗咬傷王女的小狗,但辯稱沒有看到狗主人也受傷;但警方的報案紀錄記載「王女為保護小狗,右手掌被咬傷,當時趙女還連聲向王女道歉」,王女又提出驗傷單,檢察官於是將趙女起訴。

法律教室:
趙女帶著可能對別人攻擊的多隻大型狗上街,沒有注意防護措施,「過失情節重大」,被檢察官起訴求刑三個月,因為依我國
刑法第十四條:「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期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趙女帶飼養的五隻黃金獵犬上街,卻未拴狗鍊,對於狗可能咬傷人的事實,根據社會大眾一般的觀念,是極有可能會發生的情況,可是趙女卻自認為不會發生,而沒有先作防範,造成他人的傷害,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不過因為趙姓女子沒有前科,檢察官建議法官予宣告緩刑三年。

除了本案例中寵物主人過失放任寵物傷人的情況外,曾經發生過另外一種案例,寵物主人基於故意,唆使寵物傷人或咬人致死,那麼可不能像本案例中的趙女獲判如此輕的刑責,因為依照我國刑法,若出於傷害或殺人故意使寵物攻擊他人,那麼受追究的是寵物主人的主觀犯意,寵物僅為主人完成犯罪之工具,主人應該以傷害罪或殺人罪受追訴。